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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思想決定視野

    謝邀,債務這個問題其實相對簡單,離婚時,有協議按照協議分擔,但這個協議不可以對抗債權人,此時離婚後的雙方對原來婚姻存在期間產生的債務需要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債權人可以在婚後找任一方索要,當事人承擔債務後可以按照離婚時所達成的協議向對方追償(此時清償債務以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為限,比如共同財產一百塊,每人分五十,共同債務為八十,此時債權人只找一方清償,當事人最多給五十)。如果離婚時沒有協議分割債務的,那就平攤債務。但是!婚姻存在期間,一方(比如男)以個人名義對外負擔的債務,另一方(比如女)能證明債權人和男方約定是男方個人債務的,或者女方能證明債權人在債務成立時知道夫妻已經約定財產分別所有的,這時候,這個債務屬於個人債務,由男方個人承擔。

    相對而言更有意思的婚姻財產的問題。當離婚時,關於財產的分割各有趣,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上也是有協議按協議,沒協議平均分。此時如果能證明一方毀損或者企圖轉移侵佔共同財產的,此時可以對有過錯的一方少分甚至是不分,如果離婚後發現對方在分財產時有上述導致財產分割不公平的行為,此時也是可以訴訟請求再次分割那些被藏的財產。同時還存在夫妻個人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一方的股東權利轉移之類的特殊情況……(情形太多,打字好累,有緣再聊……)

  • 2 # 一個過河的小卒

    誠邀

    離婚夫妻債務分割,不經債務人同意,不得對抗債務人,也就是說,債務人對夫妻二人均擁有追索權,夫妻二人再按照離婚時的債務分割協議,互相計算應當承擔的份額。簡而言之,只要債務人不同意,不簽字,離婚的債務分割協議只對夫妻二人有效,對債務人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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