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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深圳小小莊

    在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取代關貿總協定後,多邊貿易體制不僅從法律上具備了健全的國際法人資格,而且協調管理的領域拓寬,規則更加嚴密,對世界經濟貿易發展影響越來越大,已成為名副其實的“經濟聯合國”。世界上許多國家的領導人把世貿組織看作是冷戰後推進經濟全球化和建立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支柱。中國黨和國家領導人出於長遠的戰略考慮,非常重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問題,明確了四條精神:一是態度要積極;二是利弊得失要衡量;三是準備步驟要加快;四是要培養一大批談判的、法律的、管理的、科技的、營銷的各類人才。江澤民總書記指出:“要向各行各業解釋清楚,什麼是世貿組織,入世到底有什麼利弊,以便在全國上下對這樣一個重大外交政治問題統一認識。”因此,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成為國家全域性性的一件大事,必將對人們的思想觀念和國家的政治體制改革、經濟建設產生重大影響。

      世貿組織體制對最不發達國家幾乎不要求其承擔任何義務,可享受世貿組織成員的一切權利,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安排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1)較低水平的義務;(2)更靈活的實施時間表,即較長的過渡期安排;(3)發達國家盡最大努力對發展中國家成員開放其貨物和服務市場;(4)對最不發達國家更優惠的待遇;(5)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人力資本。以下就一些主要協議作一簡述:

      1.《建立世貿組織協定》中的優惠貿易安排。WTO明確指出其目標是促進所有成員的經濟貿易發展。最不發達國家僅承擔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義務;透過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增強它們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能力,並因此而獲益。為此,WTO專門設立了"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以便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服務。

      2.國際收支困難實施進口限制時履行的低水平義務。關貿總協定中有條款規定,發展中國家成員為了預防貨幣儲備嚴重下降的威脅,或貨幣儲備不足的成員方為使其儲備合理增長,可以為國際收支平衡目的採取進口限制,並可只採用簡化的磋商程式,而不使用全面磋商程式。

      3.實施保障措施時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實施期限發展中國家最高可達到10年,而發達國家一般為4年。

      4.涉及發展中國家產品反傾銷時的優惠規定。WTO)的《反傾銷協議》對進一步規範發達國家的反傾銷做法起了積極作用,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出口。

      5.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在補貼與反補貼方面的優惠。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協議規定給發達國家2年的過渡期,發展中國家為5年,最不發達國家為7年。過渡期滿後,原則上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可申請延長。

      7.《進口許可證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發展中國家可延期2年使用進口許可程式中有關自動許可證的規定。

      8.《海關估價》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發展中國家執行《海關估價協議》的過渡期為5年,到2000年後,可酌情考慮進一步延長過渡期。

      9.《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專門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作了具體規定。

      10.發展中國家可以依本身發展水平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發達國家不能以動植物檢疫措施限制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產品的出口,應給於其較長的過渡期。

      11.《農業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農業協議》充分認識到發展中國家農產品出口及補貼對其農業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在履行減讓義務時、實施市場準入承諾時、國內支援方面、糧食淨進口的發展中國家等方面給予一系列優惠安排。

      12. 服務貿易總協定》考慮到發展中國服務業發展較落後,而促進其服務發展又極為重要,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開放服務市場的優惠安排。

      13.《智慧財產權協定》允許發展中國家有較長的過渡期,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14.其他相關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如WTO中的《裝船前檢驗協議》、《爭端解決諒解》貿易政策評審機制等均規定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低水平減讓義務,發達國家應盡力提供技術援助和人員培訓,增強發展中國家利用多邊貿易體制的能力,促進其經濟發展。

  • 2 # 閒看秋風999

    關鍵詞:普惠制(GSP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

    發展中國家在國際上能有哪些優惠待遇?回答如下:

    普遍優惠制(普惠制)。所謂普惠制,就是工業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出口的產品給予的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優惠關稅,是在最惠國關稅的基礎上進一步減稅以致免稅的一種優惠關稅。換言之,GSP的稅率比最惠國稅率更低。

    普惠制,不是上帝的恩賜,而是發展中國家與工業發達國家之間在出口貿易上鬥爭的結果;當然,這裡的鬥爭應該是談判。

    根據多年、多輪次的談判,工業發達國家最後才確定了這個“普遍的、非歧視性的、非互惠的”優惠關稅。不過,要求也是非常苛刻。

    歸納一下,有下面這麼三個標準:

    一,原產地標準。

    二,直接運輸(不得轉口)

    三,必須有官方的證書。

    這三條當中,最重要的是第一條“原產地”。換句話說,就是受惠國出口的商品,如果要獲得普惠制關稅的話,那麼,這個出口商品就必須在受惠國國內進行生產和製造(原產地,不得轉包);

    生產或者製造中如果使用了進口原料或零部件,那麼這些都必經過充分的加工,使進口原料或零部件有實質性的改變(深加工),或者符合給惠國提出的其他條件。(比如,組裝電腦或者手機就不符合這個條件)

    目前,世界上對發展中國家實施普惠制的國家有歐盟28個國家,以及日本、俄羅斯、澳洲、土耳其、紐西蘭和美國等41個國家。除了美國以外的40個國家對東方大國都實施了普惠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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