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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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雞湯一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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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風雨中的梅雲
啊?這話還能來回說嗎?
仔細想想也是。現在這社會,一切皆有可能。
其實這種事情的定性,完全取決於女性的動機。
俗話說,女人願意或女人同意,這就是愛慕,女人不願意,這就是厭惡或騷擾。
嫖娼則屬於是非法性交易。這裡的關鍵在於給不給錢。正如臺詞說的那樣,不給錢就不算是賣了。
既然定性為嫖娼,那就一定是交易了。相信案件的取證也是以交易的金額為證據採集的。只要是證據採集完畢並已經定性為嫖娼了。那就會按照相關的法律條款執行的。比如,罰款,拘留等等。
交了罰款,拘留夠時間了。這件事基本上就已經算過去了。
接受完懲罰後,如果女性要說是男性犯強姦罪了。那就必須要提供新的證據。並且這些證據要被採納才行。
如果女方能夠提供新的,有力的強姦證據。那估計以前的嫖娼案件就得重新量刑定罪了。
要知道,嫖娼是指性交易。說白了,只要雙方都認可交易金額。就會進行性交易。雖然是犯法,但卻是雙方自願的。
但強姦的性質就不一樣了。強姦的標誌性定論就是違背女性的意願,使用暴力手段以達到性行為的過程和結果。一個是犯法,一個是犯罪。
而且,強姦要比嫖娼的性質嚴重的奪。只要女方提供的證據真實可靠,並且達到了強姦罪的證據標準。自然會被有關部門立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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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雞洲
嫖娼是交易為目的,但在嫖娼過程中 女方不願意,還強行發生關係,就已經從違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轉變為強姦刑事犯罪
以照嫖娼為由決定行政拘留的前提是公安機關查明瞭“性、錢交易”,缺一不可,公安機關之所以認定存在性、錢交易的行政違法事實,依據的是嫖娼雙方的口供、交易記錄等,且必須相互印證賣淫嫖娼這個事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也即,如果涉及刑事案件,女性在行政處理過程中的筆錄是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女性在行政處理時,陳述的是賣淫嫖娼的行為,如果要推翻原有陳述,認為其是被強姦的受害者,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比如有證據證明遭到了威脅、恐嚇。
否則,女性前後不一致的陳述,則缺乏合理性,因為,如果存在“強姦行為”,在公安機關首次做筆錄的時候,女性完全可以如實陳述“強姦行為”這一事實,以免受任何處罰,而不是陳述存在賣淫或嫖娼的行為,換來行政拘留等處罰。
故,女性突然控告強姦,幾乎不可能成立。相反,女性可能又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誣告陷害的規定,需要處以行政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節選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傳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資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