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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職場三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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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鸚鵡螺號
先看你們平時是幾號發工資的。
如果是在19號以前發,那麼這個通知或者規定就顯得很不合理,如果是在每月19號以後發工資,那麼說出年前不發12月份工資的這種話來,就體現了這個公司的格局與情懷了。
勞動法對於發薪日期實際上也沒有強制性,但是一般不能隔月。一、最近傳的很流行的一個說法:從一個公司幾號發工資能看出一個企業的好壞來。
說:
1、每月一號發工資的,是最牛逼的公司。2、每月5-10號發工資的,是文藝公司3、每月15號發工資的,是普通公司4、20號以後發工資的,是苦逼公司。
5、有的好像還能在月底發上一個月的工資。至於那些隔月發的,不清楚到底怎麼經營的。
從這裡來看的話,不同的公司有自己不同的發薪時間與要求,誰也不能強求公司必須在哪個時間段發工資,但是肯定都有自己的具體發薪時間,發薪部門一般遇到節假日會提前或者稍稍延後。
二、發薪時間地影響1、有的公司是在二十號甚至再晚點發工資的,但是基本不會隔月。因為隔月會產生稅賬處理上的問題。財務每月需要對工資和個稅進行申報。遲做的的話,需要有合適理由在稅局報備。你們19號放假,正常情況下,應該是有時間把上個月的工資發出來的。
2、現在說不發,不清楚財務是怎麼處理。有可能在上班第一天開始就會忙的昏天黑地,有的工廠因為放假,是不能保證在正月初七就開工得,這時候就會牽扯到跨月處理的問題了。
3、節假日提前或者稍稍延後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跨年的節日,老闆或者工廠的這種暫緩發薪的指令,明顯會引起工人們的不適應,大家忙了一年,最後一個月拿不到工資,心裡不舒服,過年也過不好。
三、發薪時間與假期的影響
1、發薪時間沒有強制性,所以,遲發工資不代表就是不發,相關部門也不好做太多的干預。
2、需要說明一下,理論上,國家假日是從2020年1月24日-30日,這個期間屬於公共假日,你們19日-23日這個期間放假,僅僅屬於單位內部的假期,不可作為遲發工資的理由。
3、如果發薪日期是在20-24日之間,那麼不管工廠是不是放假,工廠的財務部門也應該去核算並進行發放。
建議,大家聯合一下,找領導說說,儘量能夠提前計算,讓大家過個年。
四、我們的做法
1、剛過完元旦,人事部門就在管理層發出通知,因為春節放假的原因,要求所有的年度資料統計、薪酬資料等提前進行收集、彙總和複核,所有工作都要提前進行,必要情況下,加班處理。
2、這個要求大家都能理解,一是能夠提前把工資發下去,另外也便於進行年度薪酬福利的統計與分析。
3、所以,為了放假前能夠把工作做完,很多部門主動開始加班,有些部門領導反倒是很輕鬆了。
所以,正常情況下,12月份的工資應該在年前發下去,當然,還包括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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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劉正民
工廠這樣做,肯定是不對的。做法是笨拙的。12月份工資應在1月初發放到位,這是必須確保的,沒有可以商討的餘地。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應主動亮明態度,並積極主動與工廠交涉溝通,爭取12月份的應發工資,能夠如期在1月初發放到位。
工廠這種做法,也是一些中小微企業的慣常做法。他怕結清工資後再復工,會有人因故跳遭不歸,影響工廠生產經營活動與正常運作。如此做法可以理解,但須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不能靠這種小伎倆維持。只要工廠有信譽,疑聚力強,你就沒有什麼可顧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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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理解286441239
這老闆不會做人。人人多過年。辛苦了一整年。怎麼能不發工資呢。上個月幾號發的。這個月也必須得發呀。他怕你們跑了吧。這個企業也一般般啦。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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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陪你一起去瘋狂
我們廠每月31號發工資,如果31號是星期天,那就是星期六發,從來不拖欠,這個月19號放假,31號開工,,估計也沒有工資發,要過年來了以後才給發吧
回覆列表
用人單位通常在下個月支付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允許的,比如6月的工資在7月支付,如果拖過7月就違反50條規定了。
2、但是勞動法沒有明確規定應在幾號發上個月工資,你查查當地是否有自己的《工資支付條例》,裡面會詳細規定。例如深圳市的規定是不得超過支付週期7天。(如果週期是每月底,就是次月7日前發;如果週期是每月20日,就是27日前發)。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儲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工資發放時間是根據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上面的為準,單位不同時間是有差異的,不過一般工資發放都是在一個月的上旬到中旬這段時間內,少部分是在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