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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雨畦說歷史

    【雨畦觀點】再多的道德譴責在法律面前都不值一文!此案在沉寂了幾個月之後,鮑毓明單方爆出猛料,說小女孩星星存在兩個身份資訊,存在資訊造假情況。

    早不說晚不說,偏偏到了8月中旬才說,意欲何為?鮑毓明一方似乎委屈得很,工作已丟,遭網友唾棄,律師身份兼職事情也慘遭律協通告。可謂是達到了人生之低谷。其實這件案子的意義已經超出了本身。這算不上一起重大刑事案件。

    通過一系列的線索可知,鮑毓明案雖然尚未調查終結,其仍處於取保候審階段,但極有可能將朝著大部分網友不想看到的方向發展,結果將有利於鮑毓明。面對一個高材生,熟悉中美法律的成功人士,他是深諳法律之道,法律的漏洞他清楚得很。

    我們無法說一部法律的出臺能解決當下所有問題,因為時代在發展,新問題層出不窮,能解決大部分問題就已很不錯。鮑毓明正是抓住了這一空檔,運用其嚴密的邏輯思維,精確的部署,引來無數網友憤懣至極。中國《刑法》的原則是法無禁止即可為,不管他有什麼特殊癖好,只要不涉及到觸犯法律,都是允許的,再多的道德譴責在法律面前終歸是一文不值。這值得法學界思考,也值得無數人深思,法與道德究竟該怎麼平衡?

    本案的關鍵點是小女孩星星的年齡,關係他兩早已發生。鮑毓明以領養之名行男女朋友之實,全案的焦點就卡在了14歲以前是否曾發生過關係。這點需要立法專家來解釋,這也是案件進行到兩難的關鍵所在。如果一旦以鮑毓明涉嫌犯罪將其移送檢察機關,那麼勢必需要有確鑿的證據和法律依據。這個依據點太難證明了,目前的刑偵手段雖已很高超,但一起發生在10年之前的事件,事發時就兩人,你又怎麼辦呢?

    如果他被宣告無罪,無疑會有損司法的權威,法律的目的在於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如果連活著的人的權益都無法保障,那麼法律的意義又何在呢?

    綜上,此案已到了分水嶺的階段,我個人認為該案的下一步是法理的問題,而不是法律條文的事情。也正因為如此,鮑毓明看透了此點,所以才急不可耐。

  • 2 # 南京徐劍

    將“其他手段強姦婦女”解釋為包含“姦淫”,可以認定鮑毓明構成犯罪。

    強姦與“姦淫”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作者認為,強姦對應的是違背婦女性交意願的行為;“姦淫”是針對特定關係婦女同意的行為。如果將強姦罪第1款的其他手段解釋能夠解釋為第2款的“姦淫”,鮑毓明可能構成犯罪。

    刑法有2處使用了“姦淫”,並認為屬於強姦罪。其中,刑法第300條第3款規定,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又有姦淫婦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的信條“姦淫”婦女,信徒同意的為“姦淫”,“姦淫”構成強姦罪。利用教養關係、優勢關係也有可能構成強姦罪,如,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也構成強姦罪。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259、300條姦淫的物件是成年婦女。但是,刑法學者認為,2處的“姦淫”屬於刑法注意規定,但究竟是強姦罪的第1項注意性規定,還是強姦罪第2款的注意性規定尚有疑問,如果屬於第2款的注意規定,鮑毓明有被認定強姦罪的可能性。但是,學者的解釋特指了強姦罪的第1款,即,婦女不同意的情形下才構成強姦罪。作者認為,根據文理解釋,即使是提示性規定,也是“姦淫”對著“姦淫”,而不是“姦淫”對強姦。鮑毓明正是利用刑法理論上的解釋,堂而皇之的與未成年婦女發生性關係。

  • 3 # 蛋是王八的蛋

    如果李星星年齡造假被實錘的話,我覺得最後的結果最有可能是這樣:鮑毓明雖然不犯法,但“戀童”是一個永遠躲不掉的點;李星星的母親有很大的問題,並且可能參加了對李星星身份證的造假;李星星仍然是無辜的。

    鮑毓明雖然不犯法,由於他第一次認識李星星時,對方提供的是2001年出生的身份證。

    所以鮑毓明潛意識裡仍然把對方當成了未成年女童。雖然最後不違法,但“戀童”這個詞將要伴隨鮑毓明一生。

    李星星仍然大概率是無辜的,因為一個小女孩並沒有能力去偽造身份證,進行造假。

    但李星星的母親在這件事裡究竟扮演了什麼樣的角色?是僅僅把李星星介紹給鮑毓明嗎?

    如果這件事查清楚,相信最後的真相,也就呼之欲出了。

    當然,如果李星星的母親有問題,那麼“鮑毓明是受害者”這句話本質上是有一定的可取之處的。

    鮑毓明到底有罪還是無罪?

    再說最高檢和公安部查了幾個月,但凡鮑有點問題這會應該已經進看守所了,那麼幾乎可以推斷,從法律上來講鮑沒什麼問題。

    按照韓一方的說法,二人發生性行為時韓14歲。如果沒有證據證明韓不是自願,那麼鮑就不是犯罪,我們只能認為他缺德。所以韓一方只能把二人的關係往養父女上靠,因為二人如果是養父女,不論滿不滿14歲,性侵都是成立的。

    然而養父女關係不成立。

    另外,有證據表明當時韓已經滿18歲。如果不能證明鮑認為韓出生於2001年,那麼我們甚至不能認為他缺德。

    矛盾雙方的自述一定是利於自己的,那麼是不是事實,我們要相互印證,做理性的分析。對事情的看法隨著證據的完善有所變化是正常的,畢竟我們要的是事實而不是立場。

    滿嘴的支援弱者,那麼誰是弱者?

    當弱者煽動起輿論的時候,強弱的角色就互換了,大家都不是第一天上網了,這樣的案例還少了?

    至於說一對沒文化的母女怎麼能坑到鮑這樣一個大律師的,其實鮑並沒有被坑到。作為一個律師,他還是很有法律敏感性的,保留了一切有利於他的證據,不但能證明他無罪,甚至還能反告一把敲詐勒索。

    然而輿論不看證據。

    很多人不是想要真相,而是想要他們認為的真相。

    就算日後證明鮑沒有罪,他也已經社會性死亡了。這釋出會開不開意義不大,案子結束以後回美國去吧!

  • 4 # 時空穿行者666

    想搞一個未成年,結果是母女偽裝成未成年。收養關係在法律證據面前是模糊不清的,應該是和有收養關係嫌疑的疑是未成年少女發生了性行為。在美國估計沒事,在中國社會道德體系已經宣佈社會屬性死亡了。中國從來就是“情+理+法”社會。這位律師把情和理都搞丟了,在法理上勉強逃過了而已。所謂直面社會什麼等等,只是最後的倔強而已。

  • 5 # 鐵路笨笨

    鮑是不是犯法了?強姦尤其涉未成年,恐怕他早就去吃牢飯了。總覺得女方有點怪怪的,是不是有暗黑利益鏈的背景?鮑精英無論怎麼洗,想回到原來的人設,難!

  • 6 # 雲淡舷窗外

    這個案件一波三折,中間還反轉了幾次,說實話,一開始我就不認為鮑某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畢竟從新聞裡爆出來的所謂的證據,並不能支撐起“受害人”的指控。現在看來,如果網友爆料屬實,“受害人”說不定也會有身份的改變呢。

    其實對此案,很多人都是出於義憤,義憤的起源就是某篇文筆優美感情充沛猶如小說一樣藝術創作過的新聞報道。但實際上呢?經過一番番剝洋蔥一樣的對真相的追求,我們發現的是,鮑某和“受害人”之間並不存在法定的收養關係,甚至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也不存在,沒有PUA,沒有斯德哥爾摩綜合徵,沒有人身控制或依附,結果最後就簡化成未婚男女之間的婚外性關係,最後歸納成索然無味的一個問題:公眾究竟能夠接受多大年齡什麼社會地位的男性和已滿14週歲未滿18週歲的女性發生婚外性關係?

    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啊。現在又爆出“受害人”有兩個身份證,而且其中一個身份證表明,如果是“受害人”的此身份證資訊為真,那她在如同文藝作品一般的新聞報道所描述的發生第一次性關係的時候,“受害人”已滿18歲。即便如此,那個問題依然有效:公眾究竟能夠接受多大年齡什麼社會地位的男性和比他年齡小的女性發生婚外性關係?

    這件事,如果是想通過法律訴訟解決,那麼就是證據主導的過程。現在看來,這是唯一的合法解決途徑。

    如果不想,那就輿論審判吧,反正對一個已經社會性死亡的人(如鮑某)來講,這並不見得就是最壞的結局。道德的大棒,相信鮑某也是有一揮之力的。

    最後總結:一個人,無論行善還是作惡,都與年齡性別社會地位以及其它社會標籤無關。

  • 7 # 雪沁梅50460285290

    一個高學歷的高管為什麼不找個優秀的女士戀愛結婚,卻對各方面都平庸的母女感興趣,還在母女倆家裡同個屋簷下生活了半年,先以其母親同居戀愛半年,之後又帶走乾女兒同居,到底是誰用心良苦?只有當事人清楚,終究兩敗俱傷,咎由自取,外人真不好評說。

  • 8 # 手機使用者在雲端

    從事件之初我斷定女孩母親肯定有問題,整個事件的操縱及推動都是她母親。那麼,就可以推斷她母親只把女孩當做賺工具,如果在舊社會她就是把女兒賣到窯子裡當妓女的狠心婆,人渣一個!鮐毓敏做人肯定有問題,他是識多見廣的律師,連這點小伎倆都看不出?!色迷心竅,其結果也算自作自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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