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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談史論新

    古代男子二十成年,女子則以許嫁為成年,然就刑律而言,則自八歲以上、十五歲以下,即當不同程度承擔刑事責任。唐律雖素稱寬簡,然亦主張八歲以上未成年人必須承擔刑事責任,或減或免,皆有律文規定。

    此種立法之精神,蓋本諸《禮記》。《禮記·曲禮》雲:“悼與髦,雖有罪不加刑焉。”悼者, 即八歲也。故漢以後立法,惟於九十以上老者及七歲以下稚弱,雖死罪不刑,蓋閔其幼弱也。 今據唐律,未成年人犯罪分三種等級: 其一,“十五以下,犯流罪以下,收贖”,此類人犯罪,有減而無免。唐律有笞、杖、徒、流、死五等刑,蓋犯流以下罪,則以贖銅減其罪;死罪則不免,若犯加役流、反逆緣坐流、會赦猶流此三種流罪,不得收贖,唯至配所免居作而已。女子若犯造畜蠱毒應流之罪,亦不得收贖。 其二,“十歲以下,犯反、逆、殺人應死者,上請。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皆勿論”,此類人原則上雖得免罪,但若犯反、逆、殺人應死之罪,不免,須上請皇帝裁決;若犯盜及傷人罪,以贖銅減罪。據此,餘罪得免。 其三,“七歲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此類人犯罪,刑事責任全免,雖死罪亦然。不過,尚有一例外,即父祖有反逆之罪,子孫仍當配沒。 上述規定,雖載於《唐律疏議》,然此後千餘年,皆未有變化。可見,對於古代法律而言,除七歲以下小兒外,針對八歲至十五歲未成年人犯罪,只是部分罪行可以減免,絕無不承擔任何刑事規定之條文。 然反觀今日法律,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無論犯下如何滔天罪行,竟能全部免罪,這不僅無益於少兒之健康成長,而且養成其惡,為害家庭和社會,盡失傳統法律仁愛公正之精神。尤其是近年《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之頒佈,大大助長了校園及社會中各種未成年犯罪,足見當初立法者之不審,亦彼等耳食西方法律之流弊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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