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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對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徵收,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為計徵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計徵比率
教育費附加計徵比率曾幾經變化。1986年開徵時,規定為1%;1990年5月《國務院關於修改(徵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的決定》中規定為2%;按照1994年2月7日《國務院關於教育費附加徵收問題的緊急通知》的規定,現行教育費附加徵收比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徵收率從2010年起統一為2%。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算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教育費附加或地方教育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徵收比率(3%或2%)
【例如】某企業2020年3月實際繳納增值稅300000元,繳納消費稅300000元。
計算該企業應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應納教育費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徵收比率=(300 000+300 000)×3%=600 000×3%=18 000(元)
應納地方教育附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徵收比率=(300000+300000)×2%=600000×2%=12000(元)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減免規定
1.對海關進口的產品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教育費附加。
2.對由於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退稅的,可同時退還已徵收的教育費附加。但對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徵的教育費附加。
3.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免徵教育費附加。
4.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教育費附加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凡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的單位和個人,就實際繳納的三種稅稅額徵收的一種附加。 附加率 教育費附加稅的附加率是3%,地方教育是2%。應繳的教育費附加稅 = (實繳增值稅 + 實繳營業稅 + 實繳消費稅)× 3% 繳納時間與“三稅”同時繳納。目前已無營業稅,已經全面營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