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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王麗談貴陽樓市

    應該算盜竊罪和毀滅證據罪。女的說第二天報警被猥褻強姦了,我認為警方應該有權利調查內褲和避孕套的去向,男的不配合的話應該採取措施調查,而不是二十四小時之後就放人,因為這已經涉及刑事犯罪了。不是十多天之後事情鬧大了又才“調查取證”,所以這也是現在警方處在風口浪尖壓力大原因之一,時間長了更不好找證據啊,當時的話肯定還好找證據點。

    當然以上只是個人認為,最後以警方調查為準,期待警方不冤枉一個好人,更不要放過一個壞人!

  • 2 # 法律有話說

    一,目前認定盜竊罪有失妥當。

    原因:盜竊罪的認定是有條件的

    首先,只有法院才有資格認定是否有罪,偵查和檢察部門也無權認定他人有罪,所以即便刑事拘留和逮捕,也不能認為被認定罪名成立。其次,盜竊罪的成立,是有法定條件的,比如,數額最低標準,和次數標註等,一個內褲,百八十元的後者再貴一點都,達不到金額標準,況且是使用過的,更加沒有財產上的價值,請注意,說的是財產價值,不是案件的法律價值!二,是否成立其它罪名?

    以下討論的條件:建立在該當事人是目前沸沸揚揚的那個阿里女員工被侮辱從而維權者,並且該內褲有足以證明案件發生與否的證據效力,否則討論無意義〖因為沒有看到提問者對於該內褲的具體說明,所以做出此說明,以便本文具有針對性,如果不是該女士和相關內褲,讀者不必往下讀,浪費時間〗。

    首先,該女士是否被性侵,該內褲留有重要證據的情況下,拿走該沒有經濟價值的內褲,不宜認定盜竊罪,但是應考慮追究包庇罪,因為可能直接為犯罪證據做了隱藏,就是在為犯罪嫌疑人擺脫刑事追究,包庇行為行為和意圖顯而易見。其次,也是一種例外情況,比如恰好有人存在戀物癖(對女士內衣有特殊愛好等),拿走該內褲行為時並不知道是重要證據,也沒有毀滅證據的主觀錯誤,那麼就不能認定為犯罪,那是一種心理疾病,送精神病醫院治療即可。注:目前有自媒體發文稱:該酒店表示,涉事領導有房間鑰匙,他們前臺是給兩個人開了一間房,那問題又來了:既然正規的開房間,要看兩人是否同時上傳身份證入住,還是女方白天入住,領導在女方醉酒後辦理入住?這上傳身份證的時間公安部門應該有記錄,酒店對於入住的細節應該承擔舉證責任,別動不動就說隨時準備維權,維權不用喊口號,前不久,流量明星吳某某也信誓旦旦的說發律師函維權來著……

    歡迎討論,並提供實錘,如果點選一下♦關注♦,就更好了♥

  • 3 # 桑心桑不起

    據受害者自述,她被強制出差,在飯局上被屢屢勸酒(哪怕她聲明瞭自己酒量不好),在醉酒無意識後遭到了猥褻、性侵。在酒店房間醒來後,也就是7月28日一早,她發現自己渾身赤裸得躺在酒店床上,房間十分混亂,她的衣服不知所蹤,床頭上只有一個被拆開的安全套。她立刻報警,警察調出的監控,更讓她情緒崩潰:當晚,曲一在當事人醉酒失去意識的情況下,前後四次進入她的酒店房間,最長的一次待了二十多分鐘。

    這已經就不是說誰拿走內褲算不算盜竊的問題了,而是涉及到了猥褻甚至性侵的問題了。

  • 4 # 龍族社

    關於阿里女員工的這個案件,似乎變得越來越複雜。由於距離案發時間已經過去十多天,對於證據的收集變得比較困難。

    其中一個至關重要的證據,就是當事女員工案發時所穿的內褲。據她在發文中講述,第二天醒來後發現自己的內褲不見了,她找遍了房間的每一個角落也沒有找到。

    這就蹊蹺了,她在發文中並沒有提到自己丟失什麼值錢的東西或者現金之類的錢財,唯獨內褲不見了。

    從她的描述來看,這條內褲是在她睡覺期間丟失的。

    內褲的去向

    這條離奇失蹤的內褲到底去了哪裡,一般來說,有以下幾種可能:

    1、該女員工自己脫下來後不知放到了哪裡,找不到了;

    2、該女員工自己把內褲藏起來了;

    3、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了這條內褲;

    4、另有其人進房間拿走了這條內褲。

    按照正常的情形來講,第1條和第2條可能性存在的機率並不大。

    如果是她自己亂扔內褲,導致找不到了。那說明這條內褲還在那個房間裡,肯定能找到。

    假如是她自己把內褲藏起來了,那她這樣做的動機是什麼?似乎也找不出一個合適的理由去讓她藏這條內褲。

    再說第4條,該女員工的內褲原本在酒店的房間內,其他人想拿走這條內褲,首先必須進入這個房間。那這個人就必須有這個房間的房卡,但這個房間的房卡不可能隨便哪個人都能持有。所以,其他人拿走這條內褲的機率也不大。

    那也就只剩下第3種情況,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了這條內褲。因為他有這個房間的房卡,而且又先後進出該房間4次。無論從哪個角度講,王某的嫌疑都是最大的。

    下面,再簡單分析一下拿走這條內褲的性質。

    從法律的角度講,無論是誰拿走了這條內褲,都屬於一種盜竊行為。

    不過,盜竊又分為兩種性質,一種是構成刑事犯罪的盜竊,一種是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盜竊,二者的區別主要取決於被盜竊物品的經濟價值有多高。

    根據中國《刑法》的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至3000元以上,構成數額較大的盜竊罪。

    現在市面上銷售的女式內褲,每條的價錢大多在幾十元到幾百元之。當然,也有比較昂貴的,每條可以達到四五千元。

    但當事女子屬於阿里的一個普通員工,按照她的經濟收入推斷,應該不會穿四五千元一條的奢侈品內褲。她所丟失的那條內褲的價格,應該也就是普通內褲的價位,不會超過1000元。

    所以,拿走這條內褲的人應該是沒有構成盜竊罪,無需為此而承擔刑事責任。這也就是一種普通的盜竊行為,最多會受到治安拘留的處罰。

    但由於這條內褲是阿里女員工這則刑事案件的重要證物,所以,如果這系內褲是被犯罪嫌疑人王某拿走、藏匿或者銷燬了,那麼這屬於毀滅證據的一種行為。如果最終被查實的話,王某可能也需要為此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從目前的現有資訊來看,對於這條內褲的離奇丟失,王某的嫌疑較大。

    結束語:

    這個案件發展到現在,連內褲這樣一個簡單的證物都沒有找到。無論這條內褲是否還存在,追查起來應該不難。這並不是無法取證的一個案件,只是尋找證據相對比較困難點而已。

    大家認為這條內褲去哪了呢?

  • 5 # 以文為名

    大機率是有殘留物,當事人怕被女主發現,抱有僥倖心理,順手拿走扔掉了。

    其實這種做法多此一舉,只要發生過關係,肯定會留下DNA,不可能清理乾淨,跑不掉的。拿走一個內褲,掩耳盜鈴罷了。

    拿走內褲,構不成盜竊,想隱瞞犯罪事實而已了。

  • 6 # 幫助別人也會快樂自己

    說心裡話,您的這個問題實在是太難了,標準答案只有偷東西的那個人才知道,我們也只能幫著分析一下。

    去哪兒了?肯定是被犯罪分子故意拿走的,我個人猜測應該有兩種可能性。

    第一種、女方內褲上面有殘留物,也就是警方現在正在尋找的有力證據,犯罪分子怕這個證據落到警方的手裡,所以就特意帶走了,想要消滅這個證據,所以,在女方醒來以後滿屋子都找不到自己的內褲。

    第二種、犯罪分子有特殊的癖好,就是戀物癖,在他實施完犯罪行為以後,故意帶走了女方的內褲,他以收藏女性內褲為自己的喜好,甚至誇張一點的說法就是作為自己的戰利品來收藏,所以這個內褲就不見了。

    這種情況並不是簡單的盜竊了,而是故意銷燬犯罪證據,這個行為可比盜竊女性內褲的罪名和行為嚴重的多,並且這是強姦罪,有目的有計劃進行的,比普通的強姦罪更加的嚴重,影響更加的惡劣。

    雖然暫時沒有警方的任何訊息,但是我相信在我們國家只要是犯罪,絕對會把犯罪分子繩之以法,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義可能會遲到,但是正義從來不會缺席。

  • 7 # Wdyyn

    從法律的角度講,只能說“女員工自稱,她的內褲被拿走了”,不是客觀事實上她的內褲被拿走了,因為也有可能是她自己藏起來了,這一切還需要深入調查

    如果是上司承認是他拿走的了,他還必須要指出藏在哪了,或者扔在哪了,或者在哪燒掉了,總之要找到內褲或者找到燒內褲的殘骸,這樣證據鏈才能對上

  • 8 # 生薑阿阿姜啊

    不算盜竊。要是內褲屬於“大品牌”,屬於高階奢侈品,價錢不菲,其拿走內褲的行為,在本案中,有可能還構成搶劫犯罪。

    為什麼會拿走受害人的內褲,估計是上面沾有犯罪嫌疑人的體液或其它液體,害怕被當做定案的物證。

    不過還有種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後,拿取被害人的隨身物品等,做為自己的“勝利”成果。這種可能性也是有的,當然這種行為有些“變態”。

    有可能此案,是犯罪嫌疑人酒後“激情犯罪”。當然,也不排除事先犯罪預備的行為。

  • 9 # 龍掛么

    阿里曲一事件持續發酵,讓阿里以往自以為是的冷處理方式徹底崩塌。這回遇到的受害人剛烈而執著,橫幅、標語、申訴、報案,一個接一個,多管齊下,再加上媒體上千萬網民的介入關注,即使阿里再牛也難以遮遮掩掩,再續舊約。

    阿里女受害人稱,酒醉失意之後,次日醒來時,房間避孕套及內褲丟失不見。為什麼丟失的不是錢物,而是內褲?

    1.相關資料顯示,阿里多次發生過高管性侵下屬的事件,只是按阿里慣用的冷處理方式把事態消化在集團之內,把法律閒置於一旁,使阿里性侵問題越演越烈,達到了觸目驚心的程度。

    2.攝像頭記錄顯示,曲一多次進出女受害人房間是不爭的事實,並一再否認客戶或他本人沒有對受害人有過侵害行為。當受害人報案,並透過警方詢問,曲一才不得不承認了與受害人的性行為,但仍然矢口否認性侵或強姦,曲一前後口述矛盾重重,再加上內褲的丟失,表明曲一機關算盡,但最終只會自搬石頭砸自己的腳。

    3.受害人內褲丟失,顯然不能與簡單的盜竊案相提並論。而是與性侵有直接的關聯。有人說曲一性侵證據不足,恰恰相反,曲一強迫在臺風之時讓受害者出差,席間強迫讓受害人喝酒至毫無意識的程度,擅自四次進出受害人房間等等,所有事實指向曲一有作案的動機和可能。再加上房內避孕套及受害人的遺失,更說明曲一作賊心虛,銷燬證據。

    4.本案中還存在一個疑點讓人大惑不解。酒店為什麼矢口否認受害人住過他們的酒店?但又有攝像頭證明受害人住過他們的酒店?酒店為什麼將受害人的房卡交給了曲一?

    受害人內褲不翼而飛,整個事件始末酒店扮演了什麼角色?疑點多多。

  • 10 # 咪子太郎

    首先,男方肯定不是初犯.其次,玩這種手段的,早就在心裡盤算好了到時候怎麼儘量掩蓋證據.

    當然,也不排除這個男人有某些方面的癖好,所以偷走女方內褲,用於收藏和平時自慰.

  • 11 # 熱心的飛蛾撲火

    我個人感覺應該不算盜竊,除非這個內褲的價值足夠高,一般偷個內褲都會認定為行政處罰,當然也不排除這個內褲比較貴,例如幾千塊,這個確實有可能被定性為盜竊,但還要看偷的人的主觀故意,是否能意識到這個內褲值幾千元。

  • 12 # 感悟小腳丫

    其實這種問題,社會風氣並不好,一處暴露出來了人性,內心的惡魔被放出來了,自我丟了,釋放出來被扼住的多年的魔鬼,都是利益與獸性的驅使,大部分人,修煉不夠而已,社會風氣是該改一改了,之前是明,現在是暗,最後告訴大家,在外面一定保護好自己,錢算什麼,再怎麼樣,也不會餓死,但是一入江湖深似海,想出來就難了

  • 13 # 踏雪無痕111688406

    警方通報中不是說了,是被濟南華聯姓張的領導,把受害者內褲脫了猥瑣,猥瑣完了,把她內褲拿走了,要不然他也不會被刑事拘留了。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最令你刻骨銘心的事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