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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智慧的禮物

    有意思的問題。

    我認為從先秦時代開始。地方行政最大特色不是作為管理,而是作為樹根一樣的存在。百姓為土,朝廷為樹。

    主要職能為保證朝廷收入,清除擾亂地方的害蟲,給百姓一特定的溫和的環境使其自然發展。

    比如秦國無論修長城,提高徵稅,徭役,都是為了保證樹。而懲罰懶惰的人,連坐,都是為了清除害蟲。從中央到地方都是如此。

    我認為古代地方官員之所以不管理是因為地廣人稀,管理很困難,人員也跟不上。一個縣官總攬地方所有職務,就註定了需要有以家族為單位進行的道德管理為主,縣官法制為鋪。

  • 2 # 笑樂匯楊磊

    一.秦之郡縣制:秦始皇廢除了封國建藩制度,將戰國後期已經實行的郡縣制推行到全國,把全國分為36郡,秦末增至40餘郡,京畿不設郡,設定內史以別於其他諸郡。郡的主要長官是郡守,掌管政事和軍事;另有郡尉,輔佐郡守,並掌軍事;還有監御史,為中央派遣之監察官吏。

    二.西漢之郡國並行制:劉邦在剪除異姓王的同時,陸續分封九個劉姓子弟為王,史稱同姓王。同時劉邦在地方上繼續實行郡縣制。於是西漢初年郡縣制與諸侯王國並行形成犬牙交錯局面的制度,稱為“郡國並行制”。當時郡只有15個,主要設定在舊秦國的疆域之內和戰國時期魏、韓、楚的西部。王國的政權機構與中央基本相同,除了太傅和丞相由中央任命外,自御史大夫以下的各級官吏,都由諸侯王自己任命。諸侯王還有一定的軍權,有財政權,可在王國內徵收賦稅。諸侯王國與郡都直隸於中央,郡國並行制引發了嚴重的諸侯王國問題,最終爆發“七國之亂”,直至漢武帝時期透過“推恩令”等手段才最終解決。

    三.東漢、魏晉南北朝之州郡縣三級制:刺史為漢武帝於元封五年(前106年)設定,以監察地方。時刺史無固定治所,東漢劉秀改革使得刺史有固定治所,實際上成為比郡高一級的行政長官,可以處理地方政務,不透過三公,可以直接上奏皇帝,這就將地方行政管理直接置於皇帝的控制之下,並逐漸形成了州郡縣三級管理制度。

    四.隋唐宋之州縣制:隋開皇三年(583年),隋文帝採納了兵部尚書楊尚希的建議,下令“罷天下諸郡”,取消地方上郡一級建制,改東漢末年以來地方行政的州郡縣三級製為州縣兩級制,607年隋煬帝又改州為郡。州設刺史相當於於以前的郡守,除了邊遠州外,刺史只管民政,不再掌軍權。唐初的地方行政制度與隋朝基本相同,仍為州縣兩級制。此外,唐初還在邊遠一些比較重要的地方設定總管或都督,監管軍民。宋的行政機構是州縣兩級,但與州平行的還有府、軍、監府一般設於要地,如東京開封府,西京河南府等;軍設於軍事要衝;監設於坑治、鑄錢、牧馬、產鹽等地區。州、府、軍、監長官分別為知州、知府、知軍、知監。

    五.元明清之行省制:元朝地方的行政機構系統是行省、路、府、州、縣。地方政府最高行政機構是行中書省,簡稱行省。各行省設丞相一員(例不常設)、平章政事兩員,右丞、左丞各一員,參知政事兩員,品級皆與中書省官相同。全國分十個行省,分別是嶺北、遼陽、河南、陝西、四川、甘肅、雲南、江浙、江西、湖光,另外還有高麗行省。由中書省直接管轄的山東、山西、河北、蒙古等地稱為腹裡,有關事務由下轄的中書省六部(吏戶兵禮刑工)掌管。元朝的行省職權很大,凡地方一切民政、財政、軍政無不統領。元朝的行省制,從政治上鞏固了國家的統一,使得中央集權在行政制上得到了保證。另外在一些邊遠地區設立行省,如甘肅行省、雲南行省、遼陽行省、嶺北行省等,大大加強了對邊疆地區的管理。

    明朝地方行政制度為省、府、縣三級制。明初仍沿元制,各地設行中書省。洪武九年(1376年),朱元璋改行中書省為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成為省),簡稱布政司,主管一省的民政和財政;另設提刑按察使司,掌管司法;設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掌管地方軍政;三者合成“三司”。

    清朝地方行政機構分為省、道、府(直隸州、廳)、縣四級制。清朝前期共設定內地十八省,省的最高官員為總督和巡撫。大致兩省或三省設一總督,每省設一巡撫;無巡撫省份,例由總督兼理。巡撫是總攬一省軍政、民政的最高官職。總督比巡撫事權更重,但以負責軍政為主,兼管民政。

    現實意義圖中加黑部分有所體現,根據各個時期不同的國情和國土面積、以及施政情況等因素,地方行政演變基本都向著利於統治者管理,利於財賦的徵收等加強中央集權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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