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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周呀呼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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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驕然
我覺得首先我們要從目的來說,什麼叫偷拍?如果是以自己的娛樂為目的,那叫偷拍,但如果以取證為目的,那就不是偷拍了,那叫監控(呵呵,就暫且這樣叫吧),比如說馬路上的各種違章監控,各個店鋪門口的監控,你能說他們都是侵犯了人權?是偷拍嗎?我覺得不能,這是取證,從白百合事件來說,如果白百合沒有出軌,別人拍攝屬於偷拍,但如果你出軌了,這個偷拍就變成證據了,就不是偷拍了。
16日凌晨,陳羽凡在微博發出影片,終於對“白百何出軌”一事做出明確迴應,:“我和白百何已經於2015年協議離婚。”他還稱,“接下來我將無限時退出娛樂圈,為了可以陪伴我的家人,為了可以陪伴孩子成長更專注。”白百合被狗仔偷拍一事,大家肯定會好奇狗仔偷拍有沒有觸犯法律?下面就給大家說一下我的個人觀點。
但是,有一個很讓人糾結的侵害隱私抗辯原則:社會知名人士與公眾興趣原則
民法認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但由於刑法沒有規定,所以最多會處以治安處罰。 但實際上,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對狗仔的這類事情進行預設。因為《世界人權宣言》確認:人人有權享有透過任何媒介尋求、接受和傳遞資訊和思想的自由。 而這種知情權就包括了對公眾人物個人情況及社會事件的知情權。 而讓大眾知道公眾人物發生了什麼事情也是知情權的一部分。 而明星是毫無疑問的公眾人物,所以對其隱私權的保護力度應該要遠小於普通民眾。
“名人無隱私”但凡事需要有一個度,至於這個度是多少,界限其實是很模糊的,有多少名人因為狗仔隊的偷拍憤怒但最終又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