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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背上有被抓傷痕;2.案發日往返家中三次;3.半夜三更出門收穀子;4.二次供述情節真實性;5.水庫中麻袋麻繩與家中麻繩斷口吻合;6.被害孩童欺負其兒子,倒家裡油、鹽生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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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癮歷史

    特別最搞笑的是認為是作案工具的麻包袋其實是在水庫撈上來的,發現兩個遇害男童身上根本就沒有套上麻袋。而且麻袋打補丁的方式跟張玉環家的不一樣。

    特別是2019年時,本應該由警方保管好的重要證物,竟然不見了,還回到村裡問村長麻袋情況。

    要是真是張玉環乾的,1995年時判緩期2年了,他直接可以在裡面積極改造,爭取快點出來,最快13年就能出來了,大概2008年左右。何必等到2017年才找到律師。

    要是沒有律師幫忙,可能2030年都不一定能出來。

    早點出來,一樣可以爭取國家賠償,只是金額沒現在多,

    你們以為張玉環在裡面好受麼?

    兩個兒子根本就不認他,老婆又改嫁了,一年下來也就見到大哥一個親人。

    當天張玉環神色慌張麼?無!

    為什麼會說張玉懷神色慌張的?自己細細品,反正後來是屈打成招,說出這句很正常。

    案發三次折返回家

    根據案卷記載,案發當天張玉環在地裡幹活,有人目睹了他回家三次,分別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

    哪個村民這麼厲害,記得幾次回家,可能信,但是精確到幾點幾分都記得?難道他才是真正凶手?跟比杭州來女士案的許國利有得比,清楚記得妻子消失時間。

    卷宗還同時提到,在當天的12點,有個小女孩看到過兩名死者,時間對不上,這是最大的疑點。怎麼這個同樣是卷宗上的線索,就選擇看不見?

    綜述

    現在已經過了27年了,部分網友還是停留在疑罪從有,非得認為張玉環就是真凶。

    當年辦案的可能就是跟這群網友差不多的,反正張玉環有問題,按他身上推準沒錯,可事實是26年就打臉了。

    而且現在法治在進步,是疑罪從無,沒有證據證明張玉環,就沒法入罪。

  • 2 # 日月人心

    有誰能幫張玉環洗刷身上的缺點?

    我認為這個人或者這些人一定是當年跟此案相關或者參與此案的人。

    一、跟此案相關的人

    1.假設張玉環不是真凶的前提下,凶手是能夠幫張玉環洗刷冤屈的,只要警方抓到真凶,那麼一切疑點也就迎刃而解。

    2.是否存在目擊證人?雖然當時沒有人站出來說自己看到了凶手,但我認為存在目擊證人這種可能性依舊存在。畢竟,不是每個人面對凶手殺人之後還能冷靜報警的,會怕被報復。

    3.受害者的家屬在張玉環回來後連夜搬離村子,是否對當年的事情有所隱瞞?有沒有可能是在警方毫無頭緒的情況下,為警方提供假線索,抓了張玉環,實則為了找個替死鬼撫慰一下自己的內心。

    二、參與此案的人

    4.據張玉環稱,當年他招供完全是因為被刑訊逼供了6天6夜。而那個實施刑訊逼供的警察為什麼要這麼做?只求一個結果好早點結束這個事情休息嗎?還是說事情沒有那麼簡單?有沒有可能他是幫凶或者受真凶賄賂而這麼做?

    5.當時參與審問的相關法律機構官員。雖然說法律比較完備,但是學法的人很懂得鑽法律的空子,所以他們能幫到真凶,也能夠證明張玉環的清白。

    以上就是我的全部觀點,感謝閱讀!

  • 3 # 納諫如流

    關於張玉環身上的疑點,別說別人了,連他自己都洗刷不清自己身上的疑點。

    張玉環自從今年的8月4號“疑罪從無”釋放,立刻成為了全中國人民的焦點,成為了每一個新聞平臺的頭號報告新聞。不斷的有各大知名新聞平臺記者跑到張玉環的老家去採訪張玉環,瞭解當年的經過,還順便採訪張玉環的家人,其中就包括張玉環當年的妻子宋小女。

    面對各大新聞平臺記者的採訪,張玉環向各記者訴說自己當年是被嚴刑逼供的,寫下的證書也是嚴刑逼供之下寫的。總之張玉環在面對新聞記者採訪時,總是不斷的強調自己這宗案件是冤案,自己當年並沒有殺人,他的前妻宋小女也是做出相同的反應。

    為什麼三更半夜出去收稻穀;

    民警排查那天他的手上為什麼會出現指甲撕撓的傷痕;

    為什麼在案發當日他三次往返回家喝水,其中一次都往返時間跟兩名受害兒童的死亡時間相同;

    為什麼自己加的麻袋繩子跟犯罪現場的麻袋,繩子相似度極高。

    以上這些問題從媒體採訪張玉環和他的前妻宋小女第一次開始,張玉環和他的前妻從來沒有解釋過這些問題。

  • 4 # 阿峰看看看

    我來幫忙洗刷張玉環身上的疑點,因為證據嚴重不足,不能直接指向張玉環。

    1、孩子是窒息死亡,在窒息的過程中,肯定會用手去掙扎。張玉環手上有抓痕,抓痕只能證明手抓可形成,並不能直接證明什麼。

    2、麻袋和麻繩在拋屍地附近

    這不能表示就是張玉環乾的,雖然在家中搜索出麻繩,但是跟張玉環沒有直接必然關係,因為不止他家有麻繩,不能說麻繩在他家,人就是他殺的。一旦有人陷害呢?

    3、僅僅是手上有抓痕

    僅因為手被抓了兩道痕,就要殺人洩憤,在沒有確鑿證據情況下,作案動機太過牽強。

    在警察認定的第一作案現場,沒有發現、提取到任何與案件相關的痕跡物證。

    當初所有線索直接指向張玉環,可以說張玉環嫌疑最大,誰叫他碰巧就是那個吻合的人呢?但是,凡事都要講證據,很顯然,在理論上張玉環是嫌疑人,但是在實際上,證據嚴重不足,不能說張玉環就是犯罪分子。

    所以,法院最終宣佈張玉環無罪釋放。這也充分證明張玉環是被冤枉的。

  • 5 # 楊小柳yla

    只有那個律師才知道怎樣鑽這個案件的空子,說句不好聽的話,那個律師很可能就看中了張玉環這個案件裡面有漏洞,而且知道這段間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如果自己能夠帶著他上訴並且成功勝訴的話,再讓媒體宣傳一波,那麼自己也能名利雙收

    並且張玉環身上的嫌疑沒有人能夠洗刷掉,那個律師也不能,因為那些疑點都是事實,並不是無中生有,無論是在當時還是在現在看來,都是鐵證,當年法院判處他有罪是根據當時的證據來判刑的,而現在的法院判處他無罪,是因為證據鏈不足,並不代表他就沒有嫌疑了,

    手背上有抓痕,案發日往返家中三次,半夜三更外出收穀子等等等等,這些都是直接的證據,除非當時張玉環能有一個合理的解釋,顯然,他並沒有做出合理的解答

    而且我們並不應該只關注他們一家人,我們應該多多關注當年那兩名無辜的兒童,屬於他們的正義什麼時候才能到來

    希望警方能夠儘快的偵破此案,還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屬一個公道,如果凶手不是張玉環的話,那麼也能夠還他一個真真正正的清白了

  • 6 # 書香清靈

    對於張玉環是否是真凶,現在只有一個人可以證明,這人就是他當時的結髮妻子宋小女。但如果這個人矢口不認,拒不透露風聲,那麼張玉環就是疑罪從無,他跳進黃河也洗不清。

    這個世界只有四個人知道真凶是誰,一個是張玉環,另一個是他的妻子,還有兩個就是死去的孩子。現在張玉環跟妻子是站在同一條船上,他們倆異口同聲都否認殺過人,那兩個死去的孩子已經死無對證,那麼這件案子就成了一個死結。

    第二,案發當天,他為何要三次回家?是否是他失手殺了人之後回家找麻袋及繩子去處理屍體呢?一個人不可能在一兩個小時內回家三次喝水吧,這點道理上說不通。是否有這樣一種可能,他是回來告訴宋小女自己殺了人,商量如何處理,或者是來找東西的。

    第三,為何要三更半夜去收穀子?據說當時天要下雨,大部分的村民都在下午時分,把穀子收了,只有他們家到了夜晚才去收穀子,這對一個農民的家庭來說不符合常理。晒過穀子的人就知道穀子一旦被淋了,穀子就廢了,所以農民們在晒穀時,會特別注意天氣,一旦天氣不好,再急的事情都會放下,趕忙去收穀子。

    張玉環居然沒有及時收穀子,說明他還有比穀子更重要的事情要處理,那麼比起食物來說更為重要的就是關乎人命了。由這點推斷他作案的可能性極大。

    第四,兩次供述的情節為什麼會不同?首先我們知道兩次供述的時間是不一樣的,相信第一次供述的應該就是對的,因為第一次供述是警方採用了對其做思想工作方法,通過感化他讓他說出真言。

    一個人假如沒有做過任何違法的事情,無論警方如何嚴刑逼供,一定不會承認,哪怕放狼狗撕咬,也不可能承認,寧可自證清白,也不會蒙受冤屈。

    而第二次口供跟第一次口供不一樣,有可能第二次他是受了高人的指點,有人告訴他,你只有死不承認,那些證據是沒辦辦法證明你殺人的,因此他改了口供。

    第五,水庫中的麻袋麻繩與家中的麻繩斷口吻合,這點就更為證明這條繩子必定跟他家有關。不可能是別的人拿了他家的繩子勒死小孩,然後又把繩子的另一端送回他家吧。

    由此可見,張玉環永遠無法洗刷他身上的這些疑點,因此,他依然成為這個案子的最大的嫌疑人。他就是跳進黃河也洗不清,除非這個案子真不是他做的,某一天有真正的凶手出現,那也許還能證明他的清白!

  • 7 # 歸正xinyang

    既然有如此多的疑點,就因為張玉環說,辦案人員對他6天6宿的刑訊逼供,而使得他能夠無罪釋放嗎?

    那法院在對張玉環案作出無罪判決的時候,為什麼不考慮這些有罪的證據呢?

    有沒有一個案件是經過反覆審理呢?

    張玉環所說的辦案人員對他6天6宿的刑訊逼供,這是張玉環案件無罪的突破口。

    這個案件在網上公佈之後,給張玉環辯護的律師就說是媒體和廣大的網友使張玉環的案件能夠重新審理並使張玉環無罪釋放,這話乍一聽覺得言之有理,並且,各類媒體報道主要是抓住辦案人員對張玉環6天6宿的刑訊逼供,而導致張張玉環認罪。

    難道公安機關破案的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是普遍的現象嗎?

    為什麼沒有人站出來說,此案件還有其他的罪證呢?

    一個年僅6歲和一個年僅4歲的孩子,兩條鮮活的生命,被人用繩子勒死,又扔進水庫中,作案手法 極其殘忍,同時說明作案的人已經喪失理智,傷害兩個如此的沒有一點反抗能力的孩子,已經是喪心病狂啦!

    使人喪心病狂的原因之一就是仇恨。

    轟動全國的2019年張扣扣殺人案就是明顯的有仇恨在心並且做出喪失理智的殺人舉動。

    張扣扣在13歲時,親眼目睹自己的母親被鄰居王某某殺害,王某某用棍子打張扣扣母親的頭部,使腦漿崩裂。這一觸目驚心的殺人場面,在幼小的年紀,13歲的張扣扣的心中,留下了揮之不去的陰影,也埋下了日後因仇恨殺人的舉動。

    終於在22年後的2019年,35歲的張扣扣連殺三人,其中之一是殺害張扣扣母親的王某,及王某的哥哥和父親。殺人之後張扣扣報案自首。但最終被判處死刑,已於當年執行。

    殺人的案件很多種,仇殺便是其中之一。

    本案中27年前的一個6歲一個4歲的兩個小孩,是什麼樣的原因被殺害,也許,無論是鄰居,無論是辦案人員,都能夠有些眉目。

    發生在1996年4月9日的呼格吉勒圖殺人案件,在1996年5月24日就被判處死刑並立即執行。此次判決之快從發案起到判決僅用了44天,呼格吉勒圖被槍決。

    然而此案件的峰迴路轉是2005年10月24日,殺人的真凶趙志紅承認自己才是殺人凶手,此案件是冤案。在此說點題外話,儘管揹負很多人命,殺害多條人命並搶劫強姦罪的趙志紅良心還是沒有完全泯滅,若趙志紅不承認自己是真凶,呼格吉勒圖殺人案恐怕成為永遠的不能見天日的冤案。

    當時呼格吉勒圖為什麼不喊冤呢?

    也許他喊冤沒人理會,沒人重視而已吧!

    辦案機關2014年11月20日重審,並於2014年12月15日重新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並賠償家屬人民幣200多萬元。

    之後接踵而至的,多年的冤案平反昭雪,有聶樹斌案,叫趙作海案,還有一對叔侄倆等等等等冤案,能有近10多起吧平反吧。

    真希望冤案不在;

    真凶被繩之以法。

    被人殺害的兩個孩童的家庭成員是多麼的悲痛,不幸啊!

  • 8 # 平凡之界

    那個年代經濟不發達,地處偏遠100多戶的一個村子,案情不會太複雜,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只是沒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吧了!國家法制進步了,以審判為中心,本著寧可錯放一萬,不錯殺一個的原則。張玉環出來了,帶著大紅花跟英雄歸來一樣回村,各大媒體爭先恐後報道,真是諷刺!張不但不低調生活,反而藉助媒體大肆宣傳炒作自己的冤屈,無底線炒作公檢法對他的不公,還要追究辦案人員的責任,可笑!第一,案件沒破。第二,張玉環疑罪從無。那來的賠償,那來的追究?那些律師為了出名,為了高額佣金,隻字不提疑罪從無的事,誤導大眾,誤導媒體,基本的職業道德那去了?怎麼不多報道關注兩個慘死的孩子的事,他們父母親人難道不疼心嗎?就因為不是熱點,就因為沒有流量可賺,就因為炒作不起來嗎?疑罪從無是一把雙刃劍!案件事實,需要良好的判斷能力。疑罪從無原則本身沒錯,但是對於什麼是疑罪,不能不深究。有些案件,能定不敢定,都以證據不足為由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疑罪從無,有被濫用危險,形成出罪之錯。奉勸張玉環,冷靜下來,低調點,儘快適應生活,用實際行動報答每個幫助過你的人,更要處理好錢的問題,媒體過分炒作未必有好果子吃!畢竟案件沒破,有些事還不明瞭!既然重獲新生就珍惜而不是揮霍大眾的善心!

  • 9 # 映象存在

    張玉環的嫌疑洗刷不掉呀!

    60來戶的一個小村子,按常理家戶之間不太可能有深仇大恨。若有深仇大恨,早就幹起來或其中一戶早就遷離了!所以,張玉環案極有可能是激情殺人,沒有特殊或明確動動機。即因某一突然之事而對小孩激情動手,不料被另一小孩撞見,結果兩個小孩都曹了殃。此案中,人們還忽視了另一個重要嫌疑人:張玉環的妻子宋小女。從媒體報道出來的當時宋小女的反常情形分析,宋小女第一激情人的嫌疑亦很大。

  • 10 # 王工百裡挑一

    這個問題提的非常好!小編的這個問題能夠讓大眾更多瞭解張某的釋放原因是因為沒有完整的證據鏈而疑罪從無,暫時還不能定性為冤假錯案!最多隻能說是暫時錯判!只有破案找到真凶才能對本案定性!張某釋放後其一家子的表演實在太過!甚至於某些人又做婊子又想立貞潔牌坊!實在令人感到非常噁心!

  • 11 # 429方寸世界

    張玉環可以要求公開測謊洗刷殺人作案疑點

    警方重新發現案件新線索的機率極小。兩個幼童被害案件發生距今有二十七年了,現場早已物是人非了,知情人要麼死了要麼忘記了,犯罪嫌疑人或許已死亡。兩名兒童是從水裡打撈出來的,警方無法利用指紋和DNA技術通過儲存物證查詢犯罪嫌疑人。

    張玉環殺人疑點不能排除。因為警方當年辦案取證不規範不合法,指控張玉環殺人的主要證據不確鑿,司法機關不能肯定張玉環殺人,也不能否定殺人嫌疑,他被疑罪從無判決的。從曾春亮案件辦理過程可以發現,基層辦案單位偵查時還不細緻入微。兩名幼童被害案件偵查時,警方對拋屍地點和作案現場有可能勘驗範圍小了或者勘驗不仔細,走訪張玉環所在村民調查時有遺漏或者有人隱瞞實情。

    張玉環想洗刷殺人疑點可以要求接受測謊,有關單位組織幾家全國測謊水平最高的機構在公開場合對張玉環進行詳細測謊,公開測謊結果不作為定罪量刑證據。我認為人做了壞事隱瞞不了,測謊時還是有可能暴露出來的

  • 12 # 一隻桔鮮生

    前言:問題,讓人感覺到別有用心。是被輿論導向?是沒看全部的新聞,個人心中有惑?是心中早有成見的人?還是凶手相關的人員急於找個人定罪?這個問題感覺在為難張玉環。你讓一個普通人如何自證清白。

    一、排他嫌疑,但不能自證清白

    1.兩個小孩的不幸,玉環不是唯一被懷疑的人,此案還有其他的三個嫌疑人:村長的弟弟,以及張某民和張某茂。最開始的時候,警方多次找這三人談話,但沒有找張玉環。那時村裡有個人提供了一個線索,說凶手手上有個小印記,正好在張玉環的手上也有個小印記,所以他被警方鎖定為嫌疑人。

    2.此案推動者村醫張幼玲,如果不是他提醒報案,就沒有此案,兩個小孩的情況當作意外。如果沒有他,2016年,找江西電視臺鍾記者,就不會有後來的法制報道的曹映蘭記者,律師王飛和尚滿慶,此案不會有轉機。有一個事實,張幼玲與張玉環和受害者家屬都是同等血緣關係的宗親。一個人在前後隔20多年,還能管此事,不能說明點什麼?

    3.案發前後村裡還來了一個陌生人,走的方向正是兩個孩子屍體被發現的地方,這個地方離村二三十分鐘。這個訊息不是來自大媒體。無法證實訊息準確性。

    4.此案的性質這麼惡劣,要在當時,極有可能早執行死刑。一個無任何背景的人,為什麼高院駁回重審?同時代的1996年呼格吉勒圖案和1995年聶樹斌案,早已執行,直到“真凶再現”才洗清冤屈。

    5.張玉環家與受害兩孩子家沒有矛盾,案發前,張玉環與另外兩家關係良好,作案動機呢?

    二、提問者心中的疑點

    之前讓張玉環定罪的主要證據:兩份有罪供述,一個麻袋、一條麻繩和兩道傷痕。

    我們看問題,應該看客觀證據,而不是主觀證據,讓人引人入勝。況且兩份有罪供述,出入很大,都說了刑訊逼供之下完成。當時那個年代的刑訊逼供,你以為是小孩子過家家嗎。

    要知道一件事,當年是有DNA鑑定技術的。但沒有任何證據能證明被害兒童手指甲中存有張玉環的血液、面板等生物樣本,所以不能證明張玉環手背上的抓傷是來自小孩的。張玉環說了自已幹活弄傷的。農民幹活受傷不是一件正常的事嗎?你又如何確定小孩抓傷過別人。

    再說麻袋和繩,農村常用的工具,如果身上帶有黃麻纖維,很正常。提問者的“斷口吻合”線索出自哪裡。我在正規媒體中並沒有找到相應落實的客觀證據。

    至於提問者的最後一點,就算真有其事,你認為是殺人動機嗎?畢竟張玉環與兩家是宗親,而且之前張玉環與兩家關係又很好。這是個最無用的疑點,難道其他家與這兩家的一點點矛盾沒有嗎?這個疑點,倒像是紅衛兵東拉西扯給人帶高帽的藉口。

    做人客觀公正點,凡事講客觀證據,才不會被主觀想法給帶偏。

    我記得張玉環哥哥在採訪時說曾懷疑過一個人,張玉環的鄰居中有個十七八歲(當時)精神不正常的年輕人。此人當時沒有排除不在場證明。還有一個事實,兩小孩死後的第二年,其中一個受害者家屬的第二小孩意外死亡,也在水庫發現。那是不是同一個凶手?不久之後,那年輕人消失不見了。

    三、相關

    2.張玉環追責的其中一人已在網上曝出,此人在此案之後,官運亨通,目前,由於其他事情已下馬。

    3.某導演喊話:“不要再哭訴了,國家賠你幾百萬也夠了。27年冤獄,700萬國家賠償,平均每年收入25.9萬,每個月2.1萬,每天700人民幣進賬!”

    大家有聽說過“三人成虎”,隨意的猜測會不會像刀一樣扎人。凡事客觀公正點,不好嗎?近27年的人生,不是一下子就如訊息推送一樣就過來。中間的苦難,沒經歷過的人不會懂得“煎熬”兩字。

  • 13 # 大明359

    首先你要搞清楚現在司法是疑罪從無,任何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必須司法充分證明你有罪你才有罪!這才是張玉環案的真諦!是司法的進步,是人民群眾利益的最大保證!

    不能總糾結的按以前的方式,非要從張玉環的角度去證明他無罪。這是非常不合現代的想法,這是落後於時代的想法!現在的司法邏輯已經跟過去完全不一樣,所以我們也不能再用落後的想法去質疑。

    俺認為凶手肯定不是他,理由另外一篇已經寫了,這篇再寫會被查重,所以想看的可以去看看,這裡不再重複。

    1:自己正好手背上有被抓傷痕,正好沒辦法去說清。

    這個不是張自己要說清,是司法要證明!這個誰能證跟凶案有關?抓痕就一定是死者抓的?幹農活的人幾個手上沒傷痕的?這條根本就是想當然的證據。

    2:正好案發日往返家中三次,平常都是不會的。

    任何人回一天自己家幾次都是有可能的,平常不會那天回了三次,就一定跟凶案有關?這個並沒有直接關係。

    3:半夜三更出門收穀子,平常都是白天去。

    半夜三更收穀子是比較奇怪,但這跟凶案有關?但這跟凶案沒有必然聯絡。

    4:水庫中麻袋麻繩與家中麻繩斷口吻合。

    你最多隻能證明是同一根繩子,你無法證明就是張用來殺人的。

    恰恰相反,這兩樣東西的存在,證明了凶手肯定不是張玉環。看張的律師採訪視訊也說他正是因為麻袋的存在,才讓他堅定了凶手肯定不是張。

    6:鄰居孩子間有矛盾,有過沖突。

    那麼小的孩子互相之間有矛盾,再正常不過了,天天玩在一起,誰跟鄰居家的同齡人沒有過矛盾和衝突的?你去問問那個年齡的人,男孩子鄰居之間從來沒打過架的絕對是少數。這點當做殺人動機豈不可笑?

    所以你的疑點都不成立。再次強調一遍,現代司法的原則是疑罪從無,不能再從嫌疑人的角度去如何證明他無罪來考慮,思想和思維模式必須改變,要跟上時代!

  • 14 # 軍商說

    普通百姓沒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反之,公安局和檢察院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嫌疑人有罪。

    法治社會為什麼要疑罪從無呢?這是百年冤假錯案的沉痛教訓得來的結論。被害人家屬希望公安局有無限的權利隨意抓人。可是當嫌疑人是自己親屬時,人們就指責公安機關,沒有確鑿的證據憑什麼隨意抓我的人。

    如果公安局問你:“不是你做的案,那是誰做的案?”相信你會說:“你們警察都沒有查出來,我怎麼會知道誰做的案?”你回答的很對,老百姓不是公安民警,沒有偵查的權利和義務,甚至說隨便偵查是違法行為。

    案件沒有偵破的原因:主觀上是公安機關的工作不到位;客觀上是這些案件的證據確實難以偵查採集。這是公安機關不可推卸的責任,只能持續偵查。

    是有了證據而抓人,還是為了破案而抓人?如果為了完成偵查任務而抓人,那就本末倒置了。

    是寧願錯殺一千,也不放過一人,還是寧願破案晚些,也不錯殺一人?這是疑罪從有和疑罪從無兩種司法理念上百年爭論的焦點。兩種理念各有優缺點,很難取捨,但經過沉痛的教訓,目前全世界法治社會普遍的結論是疑罪從無。

    所謂疑罪從無就是:無須證明我有罪,只要不能證明我有罪,我就是(法律意義上的)無罪。這就足夠了。

    法律不承認事實,法律只承認被證據證明了的事實。事實上的罪犯,這是一個哲學問題。但是當沒有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他是罪犯的時候,從法律意義上來講,他就不是罪犯。

    哲學上認為事物的存在是客觀的,就是無需證明。但法律上認為必須有證據來證明這個存在。哲學偏重於理論學術,法律才偏重於生活現實。因為人們生活在現實中,如果用哲學的觀點去判一個人有罪,那將製造眾多的冤假錯案。所以人們不得不選擇以法律的形式來規範社會。

  • 15 # 喜陽羊

    我認為,即使張玉環被釋放了,但並不表明他身上沒有疑點,他仍然是可能性最大的嫌疑人。

    太多的巧合都集中於一個人的時候,這些巧合就不是巧合了,而是真實的故事,只是由於當年的辦案人員不知什麼原因,在證據鏈條上出現了無法解釋的斷點,無法將這些巧合串聯起來,導致形成疑點,為張玉環保住人頭創造了條件。另外,不知是高人指點,還是張玉環悟性太高,堅持不懈地展現疑點,直到迎來“疑罪從無”的判案理念出臺,為自己贏得了生機。

    誰能幫張玉環洗涮身上的疑點?

    究竟當年的真相如何,除了天知、地知、張玉環自知,難道就無法揭開真相嗎?

    我認為,目前的破案技術比27年前先進得多,刑偵部門有可能找到新的證據。

    一、關於案發現場的麻袋麻繩和張玉環家的麻繩。

    如果分開保管至今的話,檢查案發現場麻袋裡是否殘留有張玉環的毛髮?或者現場麻繩上是否粘附了張玉環及死者的皮屑?如果DNA比中了張玉環呢?

    案發現場麻繩與張玉環家的麻繩,斷面及材質檢測表明為同一根麻繩,張玉環如何解釋?

    二、如果死者是土葬,死亡時穿的衣服隨同掩埋,如果開棺驗屍,檢測到死者衣服上殘留有張玉環的毛髮呢?

    三、張玉環手上的傷痕,如果是死者被害時抓傷的,那麼死者指甲縫裡可能殘留凶手皮屑。時隔27年,皮屑或許早被細菌吞噬無影無蹤,但是否會殘留DNA片段呢?如果骨骸堆裡檢出毛髮除了來自死者本人、親人,還有第三方,如果第三方DNA比中了張玉環,又怎麼說呢?

    如果凶手不投案自首,如果刑偵部門不再查此案,真凶會永久逍遙法外。我相信刑偵部門不會就此止步,還會繼續追查,能否破案,可能還要一點運氣。

  • 16 # 土家姐姐

    1993年10月24日上午,時年二十六歲的木匠張玉環稱其在離家一華里外的自留地挑禾稈,期間共回家三次,時間分別是:10點50分、11點30分和13點,且前兩次回家時,妻兒都不在。

    而巧的是孩子死亡時間為11點30左右。咱們來個情景再現:93年10月24日11:30張玉環第二次回家喝水時,發現隔壁倆孩子正在調皮的往自家水缸裡扔油鹽,一開始張玉環只是警告,孩子繼續扔,並不理會他,張玉環生氣了就打了孩子幾巴掌,孩子也會還手,但孩子身單力薄個子矮小隻是抓了張玉環幾下,也許還伴有吐口水的動作,抓人的應該是六歲男童,張玉環生氣了本想讓孩子老實點,就用腿壓住孩子胸膛,孩子越掙扎他壓得越厲害,木匠有把子力氣,沒個輕重,結果發現孩子已經死亡,先死亡的應該是六歲男童,另外一個孩子嚇傻了,張玉環索性一不做二不休把他也殺害,畢竟四歲孩子也有表述能力。

    張玉環殺第一個孩子也許是無意,但第二個孩子絕對是殺人滅口,無論是哪一個孩子先死亡,另外一個都活不成。期間,母子三人一直都不在,張玉環平息一下後,就找了蛇皮袋把孩子小小的遺體給包裹起來,正在包裹的時候,宋小女往家趕,與此同時,鄰居聽到自個兒孩子在張家慘叫,急忙過來檢視,剛好在屋門口碰到宋小女,鄰居之間未必都很和睦,宋小女就找茬不準女的進屋,趁這個當口,張玉環快速把孩子包裹好,用掩體遮蓋好。

    夜深人靜的時候,張玉環看妻兒都已熟睡,就悄悄的扛著孩子遺體,扔到了池塘,因為他也算是激情殺人,所以只能走一步看一步,第二天仍然沒事人一樣繼續上工,但半路殺出程咬金張幼玲,所以惶惶不可終日的張玉環才在警方的問詢下始終不能自圓其說。

    1 孩子沒仇家 2孩子走不了多遠 3孩子惹惱了張玉環 4 兩家有不能述說的恩恩怨怨!

    因此,張玉環永遠無法洗清身上的疑點,因為他就是殺人犯,只是太會表演,應該給兩口子頒獎。

  • 17 # 白駒一束

    雖然說張玉環已經被法院釋放,理由是證據不充分,疑罪從無。可適當張玉環回到村中,村民們還認為她是殺人凶手,把他孤立起來。

    事情已經過去27年了,當年的一些證據已經煙消雲散,不復存在,殺人凶手究竟是誰?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張玉環身上確實存在一些疑點。

    受害者是兩名小孩,如果一個成年男子想要殺害兩個小孩的話,那麼這兩個小孩應該是沒有任何抵抗力的。那麼當時那兩個小孩應該沒有力氣去抓張玉環的手背。就算是張玉環手臂上有疤痕,也沒有理由認定是那兩個小男孩所抓。

    第二,案發日往返家中三次。

    一個人回家沒有什麼奇怪的吧?他回家也許是忘了拿什麼東西。如果一個人回家三次,就被確定是犯罪嫌疑人的話,那未免也太過於草率了。

    這件事情確實挺詭異的,也不符合常理。

    第四,二次供述情節真實性。

    張玉環被刑訊逼供六天六夜,甚至放狼狗去咬他,身上至今都有傷痕。據我所知,刑訊逼供所得證據沒有法律效益。換成任何一個無辜的人,被刑訊逼供六天六夜都會作出偽證。

    如果犯罪嫌疑人真的是張玉環,那麼他為什麼不在案發後第一時間把證據銷燬,而是放在家中。所以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到他家中偷盜麻繩,栽髒給他,再者說麻繩應該似人的力氣扯不斷,需要用刀之類切斷,那麼造成的切口,相似的可能性很大。

    淘氣的小孩子間互相玩耍,欺負朋友,這類事情很常見,頑皮的孩子也會到別人家裡的油鹽,如果張玉環因為這些事情便去殺害兩名兒童,未免也太得不償失。如果說是殺父之仇,奪妻之恨,把對方手刃了,也在情理之中。可是如果因為小孩子之間的矛盾,就把對方殺害了,未免也有點說不過去。

  • 18 # 烽葉戲諸侯

    除了真正的真凶出現,不然永遠洗刷不了張玉環身上的疑點。

    這個真凶在哪裡?對於這樣的疑問,很多相關的人都保持沉默,出現這樣的狀況,真的令人很奇怪。

    26年之後無罪釋放了,戴著大紅花回到了村裡,過去了這麼多天了,他從來沒有發過聲或者向媒體表達過過,希望重新找到真凶,還自己一個清白。

    張玉環的家屬也沒有一個人提出來,從來不提26年前案子的事情,更多說的是以後的生活,這裡面到底有沒有祕密,還是有別的什麼原因,可能只有當事人清楚。

    當時共死去了兩個孩子,一個孩子是被掐死的,一個孩子被勒死的,那麼其中一個孩子的家屬,在第2年的時候又淹死一個孩子,後來他們搬出了村子,如今家裡麻煩事不斷,根本不接受採訪,尋找真凶的事情。

    26年了,張玉環從一個殺人犯又重新變成了無罪釋放的自由身。她真的不知道凶手是誰了。

    26年的認知,他就是一個殺人犯,不管是無罪釋放還是疑案從無,他們都不可能接受張玉環融入自己的圈子。

    26年之後,張玉環無罪釋放,他向張玉環道歉的同時,也積極向相關部門反映,重新調查此案,但是均不受理,他接受媒體採訪時說,希望警方能夠重新審理此案,不僅還張玉環一個清白,也還也給受害人家屬一個真相。

    社會就像一個大染缸,每一個人的種種神態和行為都能看得清清楚楚,為何目前只有從張幼玲一人提出查詢真凶,值得人深思。

  • 19 # 天天家教

    公道自在人心,每個人心裡都有一杆秤。

    張玉環風風光光的回來,除了親人的喜極而泣,還有誰去為他高興?

    附近村民的疏遠和冷漠,還說明不了問題嗎?

    他的疑點,是無法洗脫的。

    他到底做沒有做,只有他心裡最清楚的。

    他的一切喊冤,更像是一場戲,而不是他所說的冤屈之路。

    即便認罪,他也沒辦法把犯罪過程說的那麼詳細。

    我們沒有做過,是沒有辦法靠想象來說明這一切犯罪過程的。

    肯定會和現場發現的證據,有出入的地方。

    可是,當初判了他的罪,就說明,這些細節方面是沒有問題的。

    如果你沒做過,靠想象,這些細節你是無法想到的。

    自己正好手背上有被抓傷痕,正好沒辦法去說清。

    正好案發日往返家中三次,平常都是不會的。

    半夜三更出門收穀子,平常都是白天去。

    水庫中麻袋麻繩與家中麻繩斷口吻合。

    這一切都是巧合?

    大片導演都不敢這麼去拍,但人家就是說這一切都是巧合。

    任何一個有正常思維的人,都不會認為這是巧合。

    他村裡的所有人,也是這樣認為的。

    疏遠他,冷落他,不是沒有理由的。

    才導致了他有了翻供的可能性。

    他喊冤的說法,很可能不是他自己想到的。

    應該是相關的律師,指導過他,告訴他應該怎麼去做。

    他抱著強烈的求生欲,才去這麼做的。

    他身上的疑點,一個都沒有說清楚,人就這麼不清不楚的放了。

    真的只是被冤枉這麼簡單嗎?

  • 20 # 姑蘇講堂

    從這件事來看,確實存在很多疑點。但是這些疑點並不能成為他殺人的證據。我來說說我的看法:

    1.手抓痕:

    時年26歲的張玉環因“手上有抓痕,警方走訪詢問時支支吾吾”被鎖定為犯罪嫌疑人,最終被判死緩。

    原審判決稱,張玉環左食指和右中指的掌指關節背側的傷痕,手抓可形成。雖然與他供述其左手手背被被害人張某榮抓出血的供述吻合,但是,他供訴是因為刑訊逼供。如果手抓也可形成,這就不能成為犯罪的理由。

    在判決書上寫到:當年兩個孩子在他的屋簷下玩,將階簷上的土往下面扒,就上前對張某某的臉打了兩巴掌,張某某被打後用手將張玉環兩手背抓傷出血。不過,張玉環說他都是屈打成招的。

    僅僅通過他當年的手部的抓傷,很難判斷是在事發過程中抓傷還是在事發之前抓傷。

    在2019年3月29日再審時又發現了很多疑點。

    他的代理律師王飛提出了六個疑點:

    在同一天的問詢筆錄中,張玉環稱左手背的傷是24日搬穀子到晒穀場時撞到牆壁弄傷的。代理律師認為,若張玉環的手背真是張磊抓傷的,那麼張磊指甲裡應該留有張玉環的DNA,但當年警方在辦案時未作此鑑定。

    在未鑑定的情況下,即使有疑問,也不能把他就當成是殺人犯。

    2.案發日往返家中三次。

    對這件事情的解釋,張玉環是這樣說的:他當天在地裡幹活,期間回家喝了三次水,時間他也說的很清楚。中間一次喝水正是小孩遇害的時間。

    我當時也覺得很奇怪。這麼熱的天在地裡幹活,肯定是需要喝水的。怎麼會不隨身帶一瓶水在身上呢?還要往返跑回家喝水。警方也認為他是有作案時間的,但是同樣沒有直接的證據證明就是他殺害的。

    3.半夜三更出門收穀物。

    下大雨,左鄰右舍都在忙著收晒的穀物,然而張玉環卻遲遲沒有動作。在半夜三更去收穀子。從這件事情上來看,確實不合常理。但是這件事與這個案件沒有直接的關係,只能做為我們心裡的一個疑問。至少,沒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他不收穀物就是去殺人了。

    4.麻繩。

    題主說:水庫中麻袋繩子與家中麻繩斷口吻合。

    但是事實並不是這樣。警方在水庫附近找到了帶補丁的麻袋,在張玉環家中也發現了材質一模一樣的黃麻纖維。但是和他供述的長短不一致。

    張玉環在有罪供述中稱約有兩米長。而據《現場勘察筆錄》記錄,警方在張玉環家穀倉提取到的鑲嵌紅頭繩麻繩長為5米。

    重審判決認定,警方查獲的麻繩與張玉環供認的特徵基本相同,宋小女也證實其家有過兩根紅頭繩作記號的麻繩。除了長度不同外,從張玉環家裡提取的麻繩,沒有任何指紋、血跡、面板組織等證據證實就是勒死張磊、張翔的作案工具。

    當時農村普遍用黃麻纖維的麻袋來裝糧食,張玉環日常從事農活,衣服上很可能沾有黃麻纖維,但作為關聯物證無法做到完全排他性。

    所以,從麻繩這件物品上來看,還不能成為他殺人的證據。這是普遍都使用的物品。

    這個案件讓很多網友產生疑問。但是因為物證缺乏鑑定,無法直接證明張玉環作案,無法排除其他可能性並形成證據閉環。所以,最後認定為“疑罪從無”。並不能因為先假定他是罪犯,然後再來找證據來證明他就是罪犯。

    我認為人們不要把注意力全部都放在張玉環的身上。真凶是誰?也許確實另有其人,為什麼不考慮一下其他問題和遺漏的事情呢?從多個出口去發現線索。

    沒有足夠的證據就不能亂抓人,這也體現了司法的進步。對社會來說,是一件好事。真正的凶手是誰,張玉環也很想找出來,因為,只有找出來後,才能真正為自己洗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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