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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Yifan5

    《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限作了明確的規定,第十九條 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丕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招收新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設定試用期。到底怎麼試,以什麼作為參照考核,員工怎樣算是達到用人單位的僱傭標準,相信不少勞動者都被所謂“試用期”給搞糊塗;對於一些用人單位而言,也是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甚至無稜兩可,又或者可以表述,踐實中,卻又是另外一回事。試用期,並不是單一的用人單位考核員工,同時也是新員工對僱傭單位的考量期,是一種雙向的選擇。

    一般來說,試用期間,用人單位應著重對新員工的品德、工作態度、實際工作能力、身體健康情況等進行綜合考察。

    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是不能隨便開除員工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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