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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黃華社會保險實踐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首先是違法行為,還可能面臨勞動者主張合法權益支付的超額成本:如二倍工資(《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補繳社會保險的滯納金、頻繁離職造成的培訓成本等。

    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合規管理(支付用工成本、繳納五險一金等),暫時看似乎比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違規用工支付的成本高,但是減少了勞動爭議支出的超額成本,員工等歸屬感強,離職率低。

  • 2 # 法律有話說

    ①風險大小,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②風險是要看針對誰而言,對公司和勞動者不同。

    但是在北京,這個雙倍工資入職兩年期滿後再提起仲裁,公司就可以不用再支付。

    所以雙倍工資待遇對勞動者的保護是有期限的,過期作廢。

    ④對於雙方而言,入職滿一年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視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不是可以工作一輩子,而是仍然可以有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

    ⑤嚴格來說,公司不籤勞動合同是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勞動者原因拒絕簽署勞動合同,公司可以在入職一個月內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公司原則上應當承擔未籤勞動合同的不利後果。

  • 3 # 任律說法

    當然是公司與員工沒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風險大了。

    首先,勞動合同法已經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一個月之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之後還沒有簽訂,那麼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索要雙倍工資,這個雙倍工資最長可以要11個月的。如果滿一年用人單位還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那麼法律會直接認定用人單位已經與勞動者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見這種情況下,難道用人單位的風險還不夠大嗎?

    而且有的單位還老自作聰明,雖然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但是就是捨不得給勞動者,而是把兩份都攥在用人單位的手裡,我真不明白,這種攥著不給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有什麼好處呢?

    可能有的單位覺得勞動者手裡沒有了勞動合同,就沒有了證據,將來如果發生了什麼糾紛,勞動者沒有證據起訴自己,是不是出於這方面的考慮?那我想說,勞動者要想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勞動合同只是證據之一,但並不是唯一的證據,勞動者還可以透過其他的方式來證明與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依然是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獲得勝訴的。

    而且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反咬公司一口,說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如果拿不出來當時儲存的合同反而會啞巴吃黃連,揹負支付雙倍工資的命運,所以真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呀,所以作為用人單位這樣一個實力強大的公司,何必跟一個勞動者較勁呢?

  • 4 # 勞動爭議工傷賠償律師

    要麼嚴你就把勞動法系好好的看一下,自己研究一下。那你就找個專業的律師,詳細的幫你分析一下。這裡問這個意思,估計沒什麼有價值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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