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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謝邀!土地確權與死人是兩回事,說下自個觀點: 一,確權不論前後,只要有人死去的人家不是“絕戶” 了, 土地在合同有效期內,發包方不能以人沒了,把地收回。中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有經營權可以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二,二輪土地承包到期,依據“十九” 大精神,還要順延,農民朋友不要怕政策有變。 三,當前,個別村在執行政策時, 持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之術,借地斂財,以權代法,壓法。 綜上,農民兄弟面對土地,侵犯經營權,流轉權,受益權的行為,要敢於發聲,拿起法律武器說不!

  • 2 # 挖機老大

    答:接下來看一下,當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即歸於消滅,並不能作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因此,在以家庭為單位承包的土地經營權,在擁有該地區的戶口的父母去世後,土地就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收回,不會發生土地繼承的問題。 再來看,子女的戶口和父母親的不在一起,也就是說子女不是當年承包土地時一個戶頭上的人,當父母去世後,父母的這個戶頭便成了土地消亡戶,這個時候父母原來所承包的土地,發包方也就是村集體可以依法收回,然後重新發包給沒有土地的村民經營。

  • 3 # 山東海哥

    我們的土地是30年不動搖,即使老人去世了也要等三十年以後,所以土地暫時有兒女代管,如果沒有兒女,有近親屬代管,絕對收不回來,畢竟老人有土地的使用權,去世回收土地也要看時機,一般都是到期再說,這時候需要動地,有出地的,有要地的,這樣就能均衡。

    老人去世沒有立即收回土地的,關鍵是收回的土地怎麼處理,畢竟不是有一個人複合要地,一般都是很多複合要地條件的,所以要到期回收,看看有多少要地的,多少出地的,如果正好夠大夥就不用動了,如果不夠,每家還要出一點,這就是我們當地的一種方法。

    關鍵是國家規定三十年不動搖,所以誰也沒有權利回收農民的土地,去世也不能,要等以後,提前做好統計,有多少出地的,多少要地的,然後算好,到底一家該出多少,動地一般要準備好多天,有些人心裡不健康,該他出地,就出最差的,每次分地都吵的不可開交,牢騷、埋怨處處都是,滿意的不多。

    人去世了不代表土地使用權終止,畢竟大家都有合同,所以不到期的土地誰也沒有權利回收,繼承人還可以繼續種植,合同期到後,你必須主動讓出來,畢竟人去世了,承包也到期了,你們的合同自然解除,希望大家明白

  • 4 # 農村一山貨

    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戶家庭承包到土地之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農戶家庭,而不屬於某一個家庭成員。也就是說,當農戶家庭承包到土地之後,只要還是在土地承包期內,所承包的土地並不會隨家庭成員的增減變化而調整。

    我們所說的家庭成員,指的是在同一戶口內的所有家庭成員,並不包括其他單獨立戶的家庭成員。所以說,老人去世後,如果家庭中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還可以繼續承包經營家庭承包的土地,當初承包的土地並不會隨老人去世而減少,村集體也不得收回去世老人的土地。

    當然,如果老人去世後,家庭之中再無其他家庭成員的話,那麼隨著老人的去世,該農戶家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歸於消滅,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不能由該農戶家庭成員的繼承人承包經營,更不能用為該農戶家庭成員的遺產處理。

    不過還有一種情況也需要考慮,那就是家庭共同生活人員。家庭共同生活人員,除了戶口在一個戶口本,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外,還包括戶口沒有在一起,但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員。

    比如,老人是一位男性,他的老伴嫁給他之後,但是沒有把戶口轉入村裡和老人上在一個戶口本上,可是他們卻又長期生活在一起。那麼這時就要根據實際情況,不能說老人去世後就是整戶滅失,還要考慮他長期生活在一起的老伴,他去世後他的老伴還需要土地來維持生活,所以說要考慮實際情況,老人去世後不能收回他的土地,而應讓他的老伴繼續承包經營,等新一輪土地承包期到來的時候再做調整。

    綜上所述,農村土地是以農戶家庭為單位承包的,當農戶家庭某一位家庭成員去世,還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承包地仍由該農戶的其他家庭成員繼續承包經營;當承包經營農戶家庭的成員全部死亡,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原則上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但在日常生活中,還需要考慮實際情況,權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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