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覺得你提出的問題比較片面,或者說比較狹隘。作為業委會組成人員,都是業委會的一份子,他們的職責就是維護業主的權益,是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橋樑,是代表業主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保證物業公司正確執行管理合同和服務公約的保障。可能在一些老舊小區或者那些新近入夥的物業小區,業委會的成員組成可能民主選舉程度不高或者不透明,這些都是有歷史原因的。隨著住宅小區入住率的提升,按照成立業委會組織的法定要求,必須達到物業面積和業主數量的比例才能參與業委會選舉和當選,這樣就比較公正公開合法了。至於是否反對物業公司,就要看具體案例,具體原因,他為什麼會反對物業公司?是因為個人原因還是因為維護業主權益?如果與業主權益毫無關係,這種業委會成員的個別意見就不能代表業委會意見,他的反對也是無效的。
在一些老舊小區,還有一些是因為開發商的責任,造成了某些久拖未決的歷史遺留問題,比如停車場、公用區域、廣告位,消防問題等等,搞得業委會、業主與物業公司鬧得不可開交,經常扯皮,實際上這是對業主的一種傷害,嚴重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和房產的價值。大可不必,這些問題只能合法途徑或者透過時間慢慢消化和政策的調整進行解決,不是單純反對物業公司就能夠解決的。
想挑起矛盾?離間業主與業委會的關係?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有十個差不多要斃九個,作孽太多侵佔太多。業主大會自己選聘能遵守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企業才是長久之計!
你好!
我覺得你提出的問題比較片面,或者說比較狹隘。作為業委會組成人員,都是業委會的一份子,他們的職責就是維護業主的權益,是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橋樑,是代表業主監督物業公司的工作,保證物業公司正確執行管理合同和服務公約的保障。可能在一些老舊小區或者那些新近入夥的物業小區,業委會的成員組成可能民主選舉程度不高或者不透明,這些都是有歷史原因的。隨著住宅小區入住率的提升,按照成立業委會組織的法定要求,必須達到物業面積和業主數量的比例才能參與業委會選舉和當選,這樣就比較公正公開合法了。至於是否反對物業公司,就要看具體案例,具體原因,他為什麼會反對物業公司?是因為個人原因還是因為維護業主權益?如果與業主權益毫無關係,這種業委會成員的個別意見就不能代表業委會意見,他的反對也是無效的。
在一些老舊小區,還有一些是因為開發商的責任,造成了某些久拖未決的歷史遺留問題,比如停車場、公用區域、廣告位,消防問題等等,搞得業委會、業主與物業公司鬧得不可開交,經常扯皮,實際上這是對業主的一種傷害,嚴重影響業主的正常生活和房產的價值。大可不必,這些問題只能合法途徑或者透過時間慢慢消化和政策的調整進行解決,不是單純反對物業公司就能夠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