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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籃球噲爆

    基本規則大同小異,但在細節上NBA與FIBA還是有一些差異:

    1、NBA的走步規則比FIBA規則多規定了一些特例

    “f 一名球員嘗試投籃後,如果球沒能碰到籃板、籃筐或者另一名球員,投籃者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球的人。

    g 一名球員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他自己傳出的球的人,除非球碰到了他所進攻的籃板,籃圈,或者另一名球員。”

    這兩條在NBA規則中特別明文禁止,而在FIBA規則中並沒有提及,也就是沒有明文禁止。

    2、關於持球滑行的區別。

    FIBA規則明文規定了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上時的走步情況,原文如下:“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滑動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而NBA規則則是規定“e 一名球員持球落地,或者停下時,不得依靠滑行獲利。”

    對比發現,FIBA規則允許球員以躺或坐的姿勢在地面上控制球並滑行,只要不抱著球滾動或站起來,而NBA規則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滑行獲利。當然至於如何才叫“獲利”就要看裁判的理解了。

    3、關於單腳跳的區別。

    NBA規則明文禁止單腳跳,規則原文如下:“h 在停止運球或者獲得對球的控制時,一名球員不得連續以同一只腳接觸地面(單腳跳)。”

    而FIBA規則卻沒有禁止單腳跳,見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規則規定“移動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之後可以抬起一腳或雙腳,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田地面。”

    可以看到,FIBA規則規定在移動中,跳起中樞腳後可以一腳落地,但沒有規定落地的必須是非中樞腳。那麼是否可以以中樞腳為支撐做單腳跳呢?在這條規則中貌似並沒有禁止。

    4、關於跳轉身動作的區別。

    FIBA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中規定“雙腳站在地面上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對這一規則,我這樣理解,雙腳在地接球,隊員以中樞腳為軸做轉身動作時,一旦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在出手前如果非中樞腳落回地面(即跳轉身動作),就是帶球走。即FIBA規則禁止球員做跳轉身的動作。

    而對於這一動作,NBA規則的規定卻有所不同:“d 如果一名球員處於控制球狀態,從地面抬起了中樞腳,則必須在中樞腳落到地面之前將球傳出或者投出。

  • 2 # 宇宙大灌籃

    FIBA(國際籃聯)在2017年10月更改過走步的規則,在走步的判罰上FIBA基本已經和NBA一致了。

    更新的規則如下:

    在移動過程中,單腳持球或結束運球時將一隻腳放在地板上,而另一隻腳接觸地板則是第1步,它將成為樞軸腳。

  • 3 # 書中花開

    FIBA與NBA規則區別

    1、場地不同。 國際籃聯的場地標準是28米x 15米,而NBA的場地標準是28.65米x15.24米。不同的場地標準導致三點線的距離不同。

    2、比賽用球不同。 國際籃聯的球是由12塊合成革製成的。球的重量在567到652之間。NBA球是由8塊皮革製成的。這些球的重量約為624克。從籃球使用的角度來看,nba對球的使用確實要嚴格得多,而且在使用手感上要優於fiba對球的使用。

    3、比賽時間不同。 國際籃聯的總時長是40分鐘,每節10分鐘,一場比賽大約需要1小時50分鐘,而NBA的單場比賽是48分鐘,每節12分鐘,單場比賽大約需要2小時30分鐘。

    4、FIBA規則下沒有防守3秒,而NBA是有防守3秒規則的。

    擴充套件資料:

    比賽時間

    【NBA】每場比賽為48分鐘,分4節進行,每節12分鐘

    【FIBA】每場比賽為40分鐘,分4節進行,每節10分鐘

    一場火花四射的對決當然需要更長的比賽時間才能檫出更多的火花,延長比賽時間也是為了觀眾能夠看的更久一點

    三分線

    【NBA】3分線為7.24米(弧頂)

    【FIBA】3分線為6.75米(弧頂)

    球場大小

    【NBA】球場面積為28.65米×15.24米

    【FIBA】球場面積為28米×15米

    暫停次數

    【NBA】每場比賽暫停次數為7次;FIBA為4次。加時賽暫停數為3次

    【FIBA】每場比賽暫停次數為4次;加時賽暫停數為1次

    更多的暫停次數能夠給雙方球隊更多安排戰術和擾亂對手進攻節奏的作用,也可以給自己球員一些休息的機會,同樣NBA也可以在暫停時間播放廣告賺取收益,兩全其美,是一個讓比賽變得更靈活的規則

  • 4 # Stars體育

    走步違例:走步(Traveling),或叫帶球走是屬於籃球比賽中違例的一種(不合規則的動作)。為了限制持球者的移動方式,籃球規則定義掌控球者必須以運球的方式移動,只要在運球狀態,怎麼移動都可以;非運球狀態(即持球狀態時)的移動則受到充分的限制。

    定義:籃球規則對帶球走是這樣定義的:當隊員在場上持著一個活球,其一腳或雙腳超出本規則所述的限制向任一方向非法移動是帶球走。

    只要區別有兩點:1、NBA:球員接球、持球走兩步後可以停下來 FIBA:球員接球、持球走兩步後不能停,必須傳球或投籃2、NBA:球員在移動中(空中)接到傳球,落地的一步不算,可以再走兩步上籃 FIBA:球員在移動中(空中)接到傳球,落地就算一步,只能再走一步就要球離手。

    NBA球員在行進停止、傳球或投籃之前允許持球走兩步,而國際籃聯規則是一步。 在上籃或扣籃時國際籃聯規則是拿起球后兩步,而NBA是兩步半或是三步。 這就是很多NBA球員在國際比賽發揮不好的一部分原因。很多人認為NBA允許持球球員在場上走兩步是為了增加比賽得分,並使聯賽更激烈刺激。聯盟之前放鬆對“走步”違例的判罰,就是為了增加得分。

  • 5 # 落葉傷痕丶

    NBA與FIBA走步規則的比較:

    1丶NBA的走步規則比FIBA規則多規定了一些特例,例如:

    “f 一名球員嘗試投籃後,如果球沒能碰到籃板、籃筐或者另一名球員,投籃者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球的人。

    g 一名球員不得成為第一個接觸他自己傳出的球的人,除非球碰到了他所進攻的籃板,籃圈,或者另一名球員。”

    這兩條在NBA規則中特別明文禁止,而在FIBA規則中並沒有提及,也就是沒有明文禁止。

    2、關於持球滑行的區別。

    FIBA規則明文規定了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上時的走步情況,原文如下:“25.2.3 隊員跌倒、躺或坐在地面上: 當一名隊員持球時跌倒和滑動在地面上,或躺或坐在地面上獲得控制球是合法的。如果而後該隊員持著球滾動或試圖站起來是違例。”

    而NBA規則則是規定“e 一名球員持球落地,或者停下時,不得依靠滑行獲利。”

    對比發現,FIBA規則允許球員以躺或坐的姿勢在地面上控制球並滑行,只要不抱著球滾動或站起來,而NBA規則完全禁止任何形式的滑行獲利。當然至於如何才叫“獲利”就要看裁判的理解了。

    3、關於單腳跳的區別。

    NBA規則明文禁止單腳跳,規則原文如下:“h 在停止運球或者獲得對球的控制時,一名球員不得連續以同一只腳接觸地面(單腳跳)。”

    而FIBA規則卻沒有禁止單腳跳,見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規則規定“移動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並一腳或雙腳同時落地,之後可以抬起一腳或雙腳,但一腳或雙腳抬起後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田地面。”

    可以看到,FIBA規則規定在移動中,跳起中樞腳後可以一腳落地,但沒有規定落地的必須是非中樞腳。那麼是否可以以中樞腳為支撐做單腳跳呢?在這條規則中貌似並沒有禁止。

    4、關於跳轉身動作的區別。

    FIBA規則25.2.2“對在場上控制了活球並已確立中樞腳的隊員的帶球行進”中規定“雙腳站在地面上時:傳球或投籃,隊員可跳起中樞腳,但在球出手之前任一腳不得落回地面。”

    對這一規則,我這樣理解,雙腳在地接球,隊員以中樞腳為軸做轉身動作時,一旦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在出手前如果非中樞腳落回地面(即跳轉身動作),就是帶球走。即FIBA規則禁止球員做跳轉身的動作。

    而對於這一動作,NBA規則的規定卻有所不同:“d 如果一名球員處於控制球狀態,從地面抬起了中樞腳,則必須在中樞腳落到地面之前將球傳出或者投出。”

    不同之處在於,NBA規則規定,中中樞腳抬起後,出手前中樞腳不得落回地面,卻沒有禁止非中樞腳落回地面。那麼如果在轉身時,中樞腳和非中樞腳同時離地了,且出手前非中樞腳落回地面,也是不違反規則的。也就是說,NBA規則沒有禁止跳轉身的動作。

    很明顯,FIBA規則對轉身動作的規定更為嚴格,要求在整個轉身動作中中樞腳都不得抬起。而NBA規則對這一動作則放得比較寬,允許轉身的同時中樞腳離地的情況。

    5、關於移動中接球瞬間任一腳在地情況下的中樞腳確認。

    先看FIBA規則:“25.2.1 對在場上接住活球的隊員確立中樞腳: 移動時: 如果一腳正觸及地面,該腳成為中樞腳。如果隊員雙腳離地後一腳落地,於是,該腳成為中樞腳。”

    舉例說明,在上籃時,如果接球瞬間雙腳騰空,之後右腳著地,則右腳為中樞腳,接下來可以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只要在出手前任一腳沒有落回地面,這個動作就是合法的。也就是說,接球后還可以走兩步。

    而如果接球瞬間右腳已經在地,則右腳確認為中樞腳,接球之後只能左腳著地,右腳抬起,起跳出手。也就是說,接球后只能走一步。

    但如果仔細回憶所做的動作,大部分人無論接球瞬間是否有腳在地,在接球后都是走兩步上籃,而這種動作一般裁判也不會認為是走步。這就是通常所說的“偷半步”。因為接球瞬間雙腳的著地情況很難以肉眼去捕捉,別說裁判了,即便是做動作的球員本人也未必清楚那一瞬間的情況。因此只要這個動作做得不是太慢,裁判通常都認為接球瞬間球員的雙腳是騰空的。也就是說,裁判在平時的判罰中總是預設接球后可以走兩步。

    再來看NBA規則對這種情況是如何定義的。NBA聯盟在10年之前就這一情況的規定與FIBA規則是一致的,但在10賽季修改了走步規則:“b 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或者正結束運球,可以在停下、傳球或者投球之前走兩步。當一名球員在移動中接到傳球,必須在第二步邁出前令球離手以開始運球。第一步發生於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有一隻腳,或者雙腳同時接觸地面時。”

    重點在最後一句,第一步的確認。規則明文規定第一步發生在球員在控制住球之後,任一腳觸地時,這就排除了球員在控制球的同時,任一腳在地的情況。

    為了便於大家比較,我貼出修改前後的規則原文:2010版:“The first step occurs when a foot, or both feet, touch the floor after gaining control of the ball.”

    2007版:“The first count occurs:

    (1) As he receives the ball, if either foot is touching the floor at the time he receives it.

    (2) As the foot touches the floor, or as both feet touch the floor simultaneously after he receives the ball, if both feet are off the floor when he receives it.”

    注意關鍵字“touch”和“touching”,前者表示任一腳著地,後者表示任一腳在地。明顯的,舊版規則規定接球瞬間任一腳在地就確認為第一步,而新版規則則完全排除這一情況。

    也就是說,球員接球瞬間有任一腳在地的情況,在新版NBA規則中不被認為是第一步。有了這個規則,上面所說的裁判的預設判罰就有了規則的支撐。

  • 6 # 番茄不加雞蛋

    簡單來說:NBA對於走步相對於國際籃聯規則更松,所以NBA出現了勒布朗.詹姆斯那種螃蟹步的段子,在FIBA規則裡就完全不允許的。

    按照FIBA規則,判定持球的同時為他的左腳著地,那麼左腳就是中樞腳,那麼之後他只能走一步就必須上籃了。 但按照NBA規則,左腳著地的那步不算做中樞腳,而之後右腳著地的那一步才是,於是當再次踏出一步後的上籃也就不走步了。

  • 7 # 小哲囈語

    目前NBA關於走步的最新規定就是“step0”的規定

    先說一下“step0”的定義,即行進中持球時恰好只有一隻腳在地面時,此時該腳為step0。 解釋一下,也就是說,無論是他人傳球還是自己運球的行進中,持球/合球瞬間(無論單手或雙手,單手持球即通俗所說的翻腕)有且只有一隻腳接觸地面,此時該腳即為step0,而下一步則為step1,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中樞腳。

    根據新規則有以下幾個結論:

    1.該人在轉身時,左腳未離地,右腳離地,若此時該人翻腕(即已合球),則此時左腳為step0,右腳為中樞腳,沒走步

    2.該人在轉身時,左腳未離地,右腳離地,若此時該人沒有翻腕(未合球,仍在行進中),則直到轉身後,雙手持球,此時右腳為step0,理論上該人還可以再走一步,左腳為中樞腳,再進行旋轉。

    所以,可以說,在新規則下,此球為確定無疑的好球,不管翻不翻腕(如果沒有翻腕,甚至可以再走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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