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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存在第一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通知勞動者,當然就沒有經濟補償。這就是典型的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在勞動合同法有專門說明。比如曠工、長期遲到早退、違法犯罪、應聘資料造假等等。但是,也必須通知勞動者。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後,又同勞動者簽了新名字的合同,也就是簽了新合同。從表面上看,應該是截斷了勞動者的工齡,降低了單位成本和未知風險。單位為什麼這麼做呢?主要是他們認為勞動者頭腦簡單,同時又簽訂了新合同,勞動者仍然在他們領導下工作,可能不會和他們翻臉。遇到這種情況,我們首先要分析新合同和舊合同對勞動者權益有無變化,權益是上升還是下降。如果權益不變,又不想在此單位工作,那麼,仲裁或者訴訟都是肯定贏的。如果新合同權益不變,你又還想在此單位工作,可以找人事有關領導談談,說說截斷工齡自己的損失,因為不光工齡有補償,很多單位的工資也和工齡掛鉤。但是,如果新合同造成你的權益上升,就有點不好說話了,因為不願意得罪領導。比如把你從普通員工提升為部門經理,工資翻一番。把你從普通技術人員提升為專案經理,前景一片光明,你還要和他打官司嗎?這就需要自己分析,如果提升你,必然是相信你,你可以找準時機探一下工齡的連續性,真正是信任你,提升你,總會有辦法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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