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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一蓑煙雨103284895

    首先應該明確,一個參保人,不能同時參加兩個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也不能享受兩份保險待遇,對於重複繳費的,可以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規〔2016〕5號檔案辦理。檔案明確規定:

    關於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處理。《暫行辦法》實施之後重複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參保人員,由本人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協商確定保留其中一個養老保險關係並繼續領取待遇,其他的養老保險關係應予以清理,個人賬戶剩餘部分一次性退還本人。

    這裡所說的重複繳費,是指在同一時間內繳納了兩份保險。不包括不同時間段的繳費。不同時間段的繳費是可以辦理合並手續的。

    比如某職工在1998年1月到6月,在甲乙兩地都繳納了養老保險,這就是重複繳費,應該選擇一個保留養老保險關係,另一個退還個人賬戶。

    如果某職工,在1998年1到6月在甲地繳費,1998年7月到12月在乙地繳費,這種情況不屬於重複繳費,應該辦理合並手續。

    所以題主所說,同時繳納兩份保險,是不能合併的,只能協商選擇保留一個,退還另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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