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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務意識流

    無論是服務類、貨物類還是工程類專案的招標,都是不允許在資格條件中要求公司成立時間的,這屬於歧視性條款。

    政府採購的基本原則就是要營造公平競爭的環境,讓各主體在公開、公平、公正的環境下競爭。

    在以前政府採購過程,採購人以保障專案實施,提高採購質量為名,經常設定一些與企業經營規模、業績、資質相關的資格條件,限制中小企業進入政府採購市場。

    這些做法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一方面對中小企業發展極其不利。另一方面,刻意要求大公司投標,也是一種資源浪費,並且存在暗箱操作,定向招標的情況。

    當前,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公平競爭是政府部門一項主要工作任務。

    招標檔案的資格條件,直接決定哪些供應商可以參加招投標,這是一個門檻性規定。讓誰來,不讓誰來,這是公平競爭的第一步。

    2019年,財政部下發《財政部關於促進政府採購公平競爭最佳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規定,禁止設定或者變相設定供應商規模、成立年限等門檻,限制供應商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這一規定明確要求,在招標檔案的資格條件中不準透過對投標人的成立時間進行限定,新成立企業、中小企業均有同等競爭的權力。

    各地在落實上述政策規定時,結合制訂負面清單工作,不斷加強對招標檔案資格條件的管理。

    湖北省財政廳制訂的《政府採購負面清單》就明確規定,資格條件中禁止非法限定營業執照經營範圍內的具體名稱或設定經營年限、成立年限等限制條款。

    因此,供應商發現招標檔案中存在這些歧視性條款時,可以依法進行質疑、投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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