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林悟道《韓非子-制分》第八章 民從
紅林悟道《韓非子-制分》上一章韓非子重點說了刑賞不分的原因,是因為區分的標準不統一。標準統一了,規則就好制定,規則制定了執行就有了依據,執行嚴格了,社會就有序了,有序的社會就能國泰民安。
在韓非子看來,天下的君主們都在“有法”治國,但對法治的內涵與本質理解不同,君主洞悉人性,明察天下,刑賞分明,故能治理好國家,而於明君相對的君主卻將“法”作為自己喜好從事的工具,並沒有按統一標準刑賞有分,其實,對於這樣的君主來說正是沒有標準,才有了自己的肆意妄為,有了標準有了規則反而束縛了自己,還怎麼按喜好從事。
真正明白法治本質的君主,在充分了解了國家的情況後,會制定一個最為廣泛的統一標準來區分刑賞。這裡的“標準”是一個很複雜的社會學概念,不是簡單的“演算法”規則問題,要充分考慮到民情、國情、社情、文化、宗教、歷史、發展戰略等,要找到全體國民與各類團體的最大公約數作為統一的標準來區分刑賞,使律法的核心刑賞分明,最起碼要讓民眾善惡分明,是非有別,知道孰為,孰不可為。
刑賞分明的標準一定要有普遍性與普世性,中國傳統思想與文化也註定了中國律法的刑賞區分的標準就是“為民”,為最廣大的民眾立法分刑。絕對不會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資本立法為資本家分刑。正是基於“為民”立法分刑的思想才會真正實現國家治理,“治亂”的目的才能達到,否則,國家只能越來越亂,越治越亂,因為你只是為區域性人服務,只維護區域性人的利益,而大部分人及其利益得不到律法的服務與保護,國家自然會亂。
其實,按統一標準刑賞分明,解決的是“為誰立法”的問題,這是統治者的政治基礎與原則。顯然韓非子始終堅持為民立法,這不是要與君主對立,而是在韓非子看來,或是中國傳統文化一直認為君主與民眾是一體的,君主是一國之君,是國家與民眾的君主,不是某些人某些團體的君主,君主代表著國家與民眾的利益。刑賞有分的社會最大公約數就是最廣大的民眾。區分刑賞的標準就是看是否“為民",是否代表和維護了最廣大民眾及其利益。從這個角度講,為民立法也就是為君立法。只有這樣的法才具有普遍性和群眾性,才會被民眾所接受,民眾才會自覺服從與遵守。誰不喜歡代表與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呢?
人性都是喜歡得到害怕失去,對於刑賞分明的律法民眾自然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因做對事有獎賞,做錯事會懲罰。韓非子認為"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意思是:因此明君統治下的民眾都重視法制畏懼禁令,既希望不要犯罪,又不敢妄自取賞。這就是刑賞分明的好處,民眾重視法制,有糾紛自覺找政府與司法機關解決,而不是自行私下解決,這樣既能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又能在法治的框架內解決社會糾紛,讓社會有序運轉。
民眾對法制的敬畏是基於對刑賞的充分認識,敬畏是因為只要遵守服從就不會受到懲罰與失去,反而還會有所獲得。這種對法制敬畏和對自然的敬畏是同一個道理,農耕只要按二十四節氣勞作就會有收穫,否則就會一無所獲。最後韓非子對刑賞分明的作用總結道"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意思是,所以說:不等到用刑用賞,民眾就都服服貼貼地做事了。民眾服貼從事也就達到了"治亂”目的。
【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公司企業文化的重要作用就是培養員工對公司制度的敬畏之心。當然,前提是公司制度要獎罰分明,職責明確。成功的企業這是最為基礎性的文化與制度原則,而失敗的企業大多也是失敗於此。
紅林悟道《韓非子-制分》第八章 民從
紅林悟道《韓非子-制分》上一章韓非子重點說了刑賞不分的原因,是因為區分的標準不統一。標準統一了,規則就好制定,規則制定了執行就有了依據,執行嚴格了,社會就有序了,有序的社會就能國泰民安。
在韓非子看來,天下的君主們都在“有法”治國,但對法治的內涵與本質理解不同,君主洞悉人性,明察天下,刑賞分明,故能治理好國家,而於明君相對的君主卻將“法”作為自己喜好從事的工具,並沒有按統一標準刑賞有分,其實,對於這樣的君主來說正是沒有標準,才有了自己的肆意妄為,有了標準有了規則反而束縛了自己,還怎麼按喜好從事。
真正明白法治本質的君主,在充分了解了國家的情況後,會制定一個最為廣泛的統一標準來區分刑賞。這裡的“標準”是一個很複雜的社會學概念,不是簡單的“演算法”規則問題,要充分考慮到民情、國情、社情、文化、宗教、歷史、發展戰略等,要找到全體國民與各類團體的最大公約數作為統一的標準來區分刑賞,使律法的核心刑賞分明,最起碼要讓民眾善惡分明,是非有別,知道孰為,孰不可為。
刑賞分明的標準一定要有普遍性與普世性,中國傳統思想與文化也註定了中國律法的刑賞區分的標準就是“為民”,為最廣大的民眾立法分刑。絕對不會是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資本立法為資本家分刑。正是基於“為民”立法分刑的思想才會真正實現國家治理,“治亂”的目的才能達到,否則,國家只能越來越亂,越治越亂,因為你只是為區域性人服務,只維護區域性人的利益,而大部分人及其利益得不到律法的服務與保護,國家自然會亂。
其實,按統一標準刑賞分明,解決的是“為誰立法”的問題,這是統治者的政治基礎與原則。顯然韓非子始終堅持為民立法,這不是要與君主對立,而是在韓非子看來,或是中國傳統文化一直認為君主與民眾是一體的,君主是一國之君,是國家與民眾的君主,不是某些人某些團體的君主,君主代表著國家與民眾的利益。刑賞有分的社會最大公約數就是最廣大的民眾。區分刑賞的標準就是看是否“為民",是否代表和維護了最廣大民眾及其利益。從這個角度講,為民立法也就是為君立法。只有這樣的法才具有普遍性和群眾性,才會被民眾所接受,民眾才會自覺服從與遵守。誰不喜歡代表與保護自己利益的法呢?
人性都是喜歡得到害怕失去,對於刑賞分明的律法民眾自然知道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因做對事有獎賞,做錯事會懲罰。韓非子認為"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意思是:因此明君統治下的民眾都重視法制畏懼禁令,既希望不要犯罪,又不敢妄自取賞。這就是刑賞分明的好處,民眾重視法制,有糾紛自覺找政府與司法機關解決,而不是自行私下解決,這樣既能增強政府的公信力,又能在法治的框架內解決社會糾紛,讓社會有序運轉。
民眾對法制的敬畏是基於對刑賞的充分認識,敬畏是因為只要遵守服從就不會受到懲罰與失去,反而還會有所獲得。這種對法制敬畏和對自然的敬畏是同一個道理,農耕只要按二十四節氣勞作就會有收穫,否則就會一無所獲。最後韓非子對刑賞分明的作用總結道"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意思是,所以說:不等到用刑用賞,民眾就都服服貼貼地做事了。民眾服貼從事也就達到了"治亂”目的。
【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願毋抵罪而不敢胥賞。故曰:不待刑賞而民從事矣。】
公司企業文化的重要作用就是培養員工對公司制度的敬畏之心。當然,前提是公司制度要獎罰分明,職責明確。成功的企業這是最為基礎性的文化與制度原則,而失敗的企業大多也是失敗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