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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綠水青山1390

    那是企業老闆嚴重侵害員工權益而違反勞動法規定的,這些私企在社會與論的譴責下,以後即採取了多出8小時的工作時間作為以加班費支付的方式,才得以平息,這裡就不展開了。

    那麼題中的相關問題,也沒談到一週是否有雙休可調節一下,但無論怎麼說,每天工作12小時而沒加班費那是肯定違法的。

    至於要告老闆那是肯定的,但分析你的表述來看,只能說明你僅有這種想法,但思想上卻又顯彷徨不定,似怕敲掉飯碗。

    那就不仿聯絡一些有同樣反感這工作制又沒加班費做法的小兄弟,找機會先與老闆協商,提出加班費問題,講明利害,解決最好。

    否則只能去地區勞動仲裁申訴,討回公道,當然也做好走人的思想準備。

  • 2 # 十字坡店主

    這是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行為,如果你能提供相關的證據是一告一個準的。

    其實,只要你翻一翻這兩份法,你會發現,現在的企業,無論是私企還是國企都存在很多違法的地方的,如果要去舉報,任何一家企業都要進行賠償的。

    但是,為什麼其實舉報、仲裁的還是少數?

    因為在當今社會,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現象是普遍的,甚至有些企業還推崇“996”,這導致企業普遍的成本降低。在技術等成本一定、工作效率也一定的情況下,企業想獲得更多的利益,那就只有延長工作時間,看似企業提供了加班工資,其實這也是一種剝削。

    另外,就是企業違法成本太低,勞動者維權成本太高。從企業角度來看,企業的違法成本是支付一定的補償金、賠償金,特別嚴重才會受到懲罰,這相對於加班所帶來的利益,是非常低的,而且,維權的人還是少數。從勞動者角度來看,雖然國家越來越重視勞動者權益,但是你如果維權,至少你在這家公司是待不下去了,更有甚者,還會擔心是否影響自己找工作。

    同時,勞動者普遍法律意識不強也是一個原因。很多勞動者收到不平等待遇最多是吐槽公司,而不會拿起法律的武器去維權,這也助長了企業的違法。

    題主這樣問,那說明還是沒有下定決心,或者說只是腦海中閃過這個念頭,也就是在考慮維權的成本,不然已經行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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