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楊顯光律師

    證據是說理的基礎,無論多厲害的律師,辯論都不能脫離客觀事實。

    訴訟活動本來就是一個儘量還原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過程。

  • 2 # 米粉的小生活

    可以說,證據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素,但也不能絕對地說就是靠證據。很多時候,作為一個非法律人,沒有誰在簽訂一份合同或者做一件事情前已經預知要打官司了,所以如果沒有法律人士提前介入指導,很少有人會專門注重證據的保留,比如聊天記錄,通話錄音,這些平時都不會想到,所以,保留證據固然重要,但是對證據的合理性推理以及在庭審過程中對對方證據和言辭的把握,也是很重要的部分。這兩年打官司過程中覺得變化最大的是法官對案件合理性的關注,尤其民事案件特別明顯,所以平時注意保留證據,同時,也要有足夠的合理性考量,而不是信口胡謅就想贏得官司。

  • 3 # 刑事律師任鵬

    我是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就這一問題,我有如下看法:

    首先,在訴訟程式中,證據是還原案件事實的重要依據,因為法官不可能乘坐時光機器回到案發當時,只能在時候根據證據盡力還原案件事實,這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重要依據;

    其次,當代的訴訟制度中普遍確立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通俗講就是“誰提出主張,誰提交證據”,即原告的訴訟請求若沒有相應證據的支援,則法官採信的可能性很低。

    這也符合人類社會中最基本的爭議解決原則:凡是提出訴請/指控,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自身主張/指控。自說自話、自我表演很難讓中立的裁判者信服;

    綜上所述,證據可謂是決定勝敗的關鍵因素。因此“打官司就是靠證據”,這句話在總體上是有道理的。

  • 4 # 嘮悟雜侃

    『嘮悟聊侃.圍觀者言』那當然!”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常常會是律師行業的一句口頭禪。只不過這句話在常規下,作為非專業人士的當事人屢屢會無法像作為專業人士的律師那樣到位而盡致地理解這句話罷了。所謂”以事實為依據”是司法審判的前提(或言基礎),而”以法律為準繩”則是它的結果和皈依。當事人說的再好再動聽。缺乏事實證據作支撐。法官只會感覺你在”講故事”。而”故事”是可以虛構的嘛!而法律作為準繩。它的判定則是被要求”必需精準的”。什麼是精準啊?就是你不是空口無憑的。而是理據雄辨的嘛!律師行業是作啥的?它是個利用其自身的專門所學,並源於當事人法律知識和相關法定操作方式的缺乏,而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專業服務的打工仔而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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