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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中公醫考

    合同訂立一般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當事人訂立合同應採取要約、承諾方式。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或報價,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約是一方發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義,要約到受要約人時產生法律效益。要約對要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不過在要約時,大家也要注意以下幾種情況要約無效: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又被稱為接受或者接盤,要約經受要約人承諾,雙方協商一致,即合同成立。

    只是在簽訂合同時,大家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合同數額較大時,需要雙方進行論證,瞭解雙方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

    2、合同簽字必須是企業法人或者有法人委託書的法人代表,否則合同無效;如果是自然人的話需要確認簽訂相關身份資訊。

    3、合同必須註明時間、地點、產品規格、數量、價格、質量標準、交貨時間、交貨方式、運輸費用、包裝費用、付款方式、期限和違約責任等。

  • 2 # 上善若水law

    合同一經當事人雙方簽字生效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這時候如果發現不利於自己的條款想要反悔基本是不可能的。想要避免損害自己利益及後續履行合同出現不必要的糾紛,簽訂合同時要注意以下事項:

      一、對方履行能力

      合同無效後,如果對方實際償付另一方合同當事人對價利益的履行能力,付出方將蒙受極大的損失。例如小產權房交易中,賣方者如果缺少實際的債務承擔能力,則在房屋交易被確認無效後,買方很難獲得賣方的實際賠償。

      二、留存證據

      合 同當事人支付款項或貨物等合同標的物時應當留存自身履行該內容的確切證據。該證據對合同當事人在合同無效後追回損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三、過錯提示

      四、爭議條款

      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因此即便雙方簽訂的是無效合同或無法確定是否能夠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就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仍然要格外重視,儘可能在合同條款中為自己爭取到更多的權益。爭議解決條款涉及的範圍主要是:違約責任,合同解除權,損害賠償,合同爭議的訴訟法院等。對於簽訂時尙無法確認其法律效力的合同文字在簽訂時恪守以上要點才能儘可能的防止合同無效後的損失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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