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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財稅正論

    業務宣傳費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為了產品開啟市場而投入的一系列宣傳活動而產生費用,在會計核算中這部分費用在管理費用或者銷售費用中核算,主要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展會支出、印有企業標誌的禮品、公關設計費、以及上述與產品宣傳相關的食宿費、材料費、人工費,服裝費、場地租賃費,等等。

    在會計準則中規定業務宣傳費按照實際支出金額進行入賬,不需要計提,賬務處理方式為: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業務宣傳費

    貸:貨幣資金-銀行存款/庫存現金

    這是會計上的處理方式,把全部的業務宣傳費費用化處理,直接對企業利潤產生影響。

    按照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規定,業務宣傳費的支出不得在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也就是說在會計報表中全部費用化的業務宣傳費在所得稅申報時不能全部扣除,即使業務宣傳費全部都有發票或者有效的憑據,也不能全部扣除,尷尬的事情發生了,每年企業在彙算清繳時都要按照所得稅口的限額標準即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限額計算扣除金額,在所得稅彙算是進行納稅調增處理,這無疑是不少初入企業的財務操作起來有些費勁。

    為什麼會導致這樣的操作呢?這其實就是會計口徑和稅務口徑不一致導致的,在實務中企業財務按照會計準則來處理賬務,在納稅申報時又必須按照稅務相關條款來調整納稅金額,實際上,企業做賬更多的是為了納稅,因此就會出現以稅務為導向的賬務處理,比如最明顯也是最常見的賬務處理案例:企業購買固定資產單位金額在500萬以內的有的直接一次性費用化處理,這麼做的依據就是稅法規定企業購買單位價值在500萬以內的裝置可以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有些企業為了報稅方便就直接一次性在賬上費用化處理。這種處理方式是完全不對的,這就是稅務和會計很明顯的區別。

    還有部分費用明細科目在所得稅前扣除有明確的限額,例如業務招待費稅法規定稅前扣除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超過當年收入的0.5%,資產減值損失不得稅前扣除,這些所得稅前扣除都有很明確的規定,但是這不妨礙會計處理,稅務和會計沒有必要的聯絡,做賬必須按照會計準則來處理,稅法上的限額是在會計處理的基礎上進行納稅調整,不涉及到做調整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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