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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法國著名的啟蒙思想家,法學家孟德斯鳩1748年發表《論法的精神》,提出了三權分立(separation de trois pouvoirs)的觀點和主張,指出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種權利分別應該由議會,內閣(或總統)和法院掌握,各自獨立行使職權,又相互制衡,這一體制分分別在1787年的美國憲法,和1789年的法國憲法中得到確認。
三權分立學說是在17—18世紀發生在歐洲的啟蒙運動期間產生和最終形成的。
分權學說的最早提出者是英國的洛克,他主張國家的立法權,行政權和處理外交事務的權力應該分屬議會和君主。到了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繼承和發展了洛克的分權學說,明確地提出了立法權,司法權和行政權三權分立的原則—即三權分立學說。他認為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司法獨立,君主則只享有行政權。三者之間以權力的“制約和平衡”為思想核心,互相獨立,互相監督。三權分立學說就反對封建專制制度而言,具有重大的進步意義。美國1783年獨立以後,於1787年制定了一部憲法—即1787年憲法。這部憲法根據三權分立學說把美國的國家職權分為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個部門,分別由國會,最高法院和總統執掌,這樣,三權分立學說在它提出以後,得到了第一次成功的實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