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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幸福小樓

    農村土地確權,主要是確認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農民宅基地使用權這三項權利。現就自己對政策的理解,分別闡述如下:

    第一、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不能繼承

    家庭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針對的是“農戶”,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當老人去世之後,如果老人與子女已經全部分戶,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話,就意味著老人整戶消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歸於消滅,不能由老人的繼承人承包經營,也不能作為老人的遺產處理,其承包的土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

    但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第二、宅基地可以繼承

    宅基地可以由子女繼承。而且按照《十三屆全華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房地一體”原則,國家明確提出要保護農村宅基地基本權益,城鎮子女也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和房屋並進行確權登記,也就是說,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但需要注意的是:

    1、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必須要和宅基地上的房屋一起繼承。

    2、如果國家要對房屋下的宅基地進行徵收的話,子女應當積極配合國家的徵收工作。

    第三、林地可以繼續承包至承包期滿

    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以上是自己對政策的理解,不準確之處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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