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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521174684886

    醫生不改病歷符合法律規定,可以收集其它證據申請工傷認定。 病歷,是醫務人員對患者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進行檢查、診斷、治療等醫療活動過程的記錄。病例中對工傷職工傷害發生情況,是按照就診問診時工傷職工或者護送人員敘述的客觀歷史記載,按照衛生部《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規定,病歷是不可以對患者主訴進行修改的。對實行險字病歷的醫療機構,醫師也無權進行修改。工傷職工應當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承擔責任。 醫療機構病歷資料不能作為證據進行工傷認定的,工傷職工可以尋找相關的客觀證據,證明傷害的客觀實施,申請工傷認定。 衛生部 《病歷書寫基本規範》 第一條 病歷是指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符號、圖表、影像、切片等資料的總和,包括門(急)診病歷和住院病歷。 第二條 病歷書寫是指醫務人員透過問診、查體、輔助檢查、診斷、治療、護理等醫療活動獲得有關資料,並進行歸納、分析、整理形成醫療活動記錄的行為。 第三條 病歷書寫應當客觀、真實、準確、及時、完整、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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