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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241615434111

    以下鄙人愚見。先放棄老鍾當然監護人這個概念。然後暫且在此文先接受2個概念,監護人資格、實際監護人。根據民總27條(表述略有簡化),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無能力監護,由祖輩、兄姐等擔任。理解為:嬰兒出生時,授予父母監護人資格,以及實際監護人的身份。父母沒有監護能力時,授予其他人監護人資格。故d選項錯誤,父母有能力時,有且只有父母有監護資格,餘某病故,只剩下了妻子有監護資格,只有妻子可以擔任實際監護人。根據民總30條,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可以協商確定監護人。理解為:如果父母有能力,有監護資格之人只有父母。題幹中“小翠由余某撫養”以及b選項屬於此情形。如果父母沒有能力,其他人獲得監護資格,可以協商或指定確認。根據民總29條,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此處遺囑指定不要求被指定的人有監護資格,不然也沒有意義了,透過遺囑指定行為直接授予他人監護資格及實際監護人身份。故a選項正確。請各位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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