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是外國議會控告違法失職的行政首腦、高階行政官員或高階司法官員等國家公職人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它是議會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對國家公職人員的一種特別的刑事訴訟程式。1376年英國下院對英王的御衣總管提出控告,開創了彈劾的先例,以後為許多國家所採用。
彈劾的物件通常是政府公職人員,如總統、總理、議員、法官等。彈劾適用的行為一般是叛國、違憲、違法及重大的失職行為。一般的政策失誤則不適用於彈劾程式。
彈劾的提出是國會的專有權。在兩院制國家,可由任何一院提出,或兩院共同協議提出,也可由國會責成監察官員提出。
審理彈劾案的機關一般是參議院或憲法法院、最高法院等。對被彈劾者的處分決定一般須經上院出席議員或憲法法院全體成員2/3的多數贊成。比如1868年對美國第17任總統約翰遜的彈劾就因一票之差未能構成2/3的多數,使約翰遜總統免受處分。彈劾案的判決處分一般以免去職務為限,若要給予被彈劾者刑事處分,則須依法公訴。
彈劾是外國議會控告違法失職的行政首腦、高階行政官員或高階司法官員等國家公職人員,並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活動。它是議會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一種重要方式,也是對國家公職人員的一種特別的刑事訴訟程式。1376年英國下院對英王的御衣總管提出控告,開創了彈劾的先例,以後為許多國家所採用。
彈劾的物件通常是政府公職人員,如總統、總理、議員、法官等。彈劾適用的行為一般是叛國、違憲、違法及重大的失職行為。一般的政策失誤則不適用於彈劾程式。
彈劾的提出是國會的專有權。在兩院制國家,可由任何一院提出,或兩院共同協議提出,也可由國會責成監察官員提出。
審理彈劾案的機關一般是參議院或憲法法院、最高法院等。對被彈劾者的處分決定一般須經上院出席議員或憲法法院全體成員2/3的多數贊成。比如1868年對美國第17任總統約翰遜的彈劾就因一票之差未能構成2/3的多數,使約翰遜總統免受處分。彈劾案的判決處分一般以免去職務為限,若要給予被彈劾者刑事處分,則須依法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