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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完美高山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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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帶壓焊接管道都是把管道壓力降到電焊能夠焊接的程度,並不是3-5公斤壓力都能焊。根據焊工的能力,剩餘的壓力越小越好,不徹底停汽。向冬季北方,蒸汽管道焊接怕凍,就採用焊一會開汽暖暖管降壓再焊的辦法。
所謂的帶壓焊接管道都是把管道壓力降到電焊能夠焊接的程度,並不是3-5公斤壓力都能焊。根據焊工的能力,剩餘的壓力越小越好,不徹底停汽。向冬季北方,蒸汽管道焊接怕凍,就採用焊一會開汽暖暖管降壓再焊的辦法。
1000壓力管道焊接規範標準:
一、壓力管道焊接規範規程標準摘錄 壓力管道規範規程很多,焊接規範規程也不少,現摘錄部分規範規程供讀者在工作中參閱。
1. 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1999〕154號(摘錄)
1) 壓力容器分類
① 按設計壓力(P)分為低壓、中壓、高壓和超高壓四個壓力等級,見表7。
表 7 壓力容器等級
壓力等級
代號
壓力P/MPa
壓力等級
代號
壓力P/MPa
低壓
L
0.1≤P<1.6
高壓
H
10≤P<100
中壓
M
1.6≤P<10
超高壓
U
P≥100
② 按壓力容器在生產工藝過程中的作用原理分為五種,見表8。
表 8 按作用原理壓力容器分類
分 類
代 號
用 途
反應壓力容器
R
主要用於完成介質的物理、化學反應的壓力容器、反應器、反應釜、分解鍋、硫化罐、分解塔、聚合釜、高壓釜、超高壓釜、合成塔、變換爐、蒸煮鍋、蒸球、蒸壓釜、煤氣發生爐等
換熱壓力容器
E
主要用於完成介質熱量交換的壓力容器、管殼式餘熱鍋爐、熱交換器、冷卻器、冷凝器、蒸發器、加熱器、消毒鍋、染色器、烘缸、蒸炒鍋、預熱鍋、溶劑預熱器、蒸鍋、蒸離線、電熱蒸汽發生器、煤氣發生爐水夾套等
分離壓力容器
S
主要用於完成介質的流體壓力平衡緩衝和氣體淨化分離器的壓力容器,如分離器、過濾器、集油器、緩衝器、吸收塔、銅洗塔、乾燥塔、汽提塔、分汽缸、除氧器等
儲存壓力容器
C,其中球罐代號B
主要用於儲存、盛裝氣體、液體、液化氣體等介質的壓力容器,如各種形式的儲罐
③ 介質毒性程度的分級和易燃介質的劃分,參照GB 5044,分為四級;
極度危害(Ⅰ級),最高允許濃度<0.1mg/m3;
極度危害(Ⅱ級),最高允許濃度<0.1~1.0mg/m3;
極度危害(Ⅲ級),最高允許濃度<1.0~10mg/m3;
極度危害(Ⅳ級),最高允許濃度≤10mg/m3。
④ 壓力容器按適用範圍分類(一、二、三類壓力容器)。
按99容規第2條適用範圍內的壓力容器分類,見表9。
表 9 壓力容器分類
容器類別
容 器 範 圍
第一類壓力容器
低壓容器0.1MPa≤P<1.6MPa(第二類、第三類中規定的壓力容器除外)
第二類壓力容器
⑴中壓容器1.6MPa≤P<10MPa
⑵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⑶低壓反應容器和低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介質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
⑷低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⑸低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第三類壓力容器
⑴高壓容器10MPa≤P<100MPa
⑵中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
⑶中壓儲存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m3)
⑷中壓反應容器(僅限易燃或毒性程度為中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或等於0.5MPa·m3)
⑸低壓容器(僅限毒性程度為極度和高度危害介質,且PV乘積大於或等於0.2MPa·m3)
⑹高壓、中壓管殼式餘熱鍋爐
⑺中壓搪玻璃壓力容器
⑻使用強度級別較高(指相應標準中抗拉強度規定值下限大於或等於540MPa的材料製造的壓力容器)
⑼移動式壓力容器,包括:鐵路罐車,介質為液化氣體、低溫液體;罐式汽車〔液化氣體運輸(半掛)車、低溫液體運輸(半掛)車、永久氣體運輸(半掛)車和罐式集裝箱(介質為液體氣體、低溫液體等)〕
⑽球形儲罐(容積大於50m3)
⑾低溫液體儲存容器(容積大於5m3)
2) 焊接工藝和焊工
(1)壓力容器焊接工定的要求
① 壓力容器產品施焊前,對受壓元件之間的對接焊接接頭和要求全焊透的T形焊接接頭,受壓元件與承載的非受壓元件之間全焊透的T形或角接焊接接頭,以及受壓元件的耐腐蝕堆焊層都應進行焊接工藝評定。
② 鋼製壓力容器的焊接工藝評定符合JB 4708《鋼製壓力容器焊接工藝評定》標準的有關規定。有色金屬製壓力容器的焊接工藝評定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要求。
③ 焊接工藝評定所用焊接裝置、儀器以及引數調節裝置,應定期檢定和校驗。評定試件應由壓力容器製造單位技術熟練的焊接人員(不允許聘用外單位焊工)焊接。
④ 焊接工藝評定完成後,焊接工藝評定報告和焊接工藝指導書應經制造(組焊)單位焊接責任工程師稽核,總工程師批准,並存入技術檔案。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應發給有關的部門和焊工,焊接工藝評定技術檔案及焊接工藝評定試樣應儲存至該工藝評定失效為止。
(2)焊接壓力容器的焊工
必須按照《鍋爐壓力容器焊工考試規則》進行考試,取得焊工合格證後,才能在有效期間內擔任合格專案範圍內的焊接工作。焊工應按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卡施焊。製造單位應建立焊工技術檔案,製造單位檢查員應對實際的焊接工藝引數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
(3)壓力容器的組焊要求
① 不宜採用十字焊縫。相鄰的兩筒節間的縱縫和封頭拼接焊縫與相鄰筒節的縱縫應錯開,其焊縫中心線之間的外圓弧長一般應大於筒體厚度的3倍,且不小於100mm。
② 在壓力容器上焊接的臨時吊耳和拉筋的墊板等,應採用與壓力容器殼體相同或在力學效能和焊接效能方面相似的材料,並用相適應的焊材及焊接工藝進行焊接。臨時吊耳和拉筋的墊板割除後留下的焊疤必須打磨平滑,並應按圖樣規定進行滲透檢測或磁粉檢測,確保表面無裂紋等缺陷。打磨後的厚度不應小於該部位的設計厚度。
③ 不允許強力組裝。
④ 受壓元件之間或受壓元件與非受壓元件組裝時的定位焊,若保留成為焊縫金屬的一部分,則應按受壓元件的焊縫要求施焊。
(4)壓力容器打焊工鋼印
壓力容器主要受壓元件焊縫附近50mm處的指定部位,應打上焊工代號鋼印。對無法打鋼印的,應用簡圖記錄焊工代號,並將簡圖列入產品質量證明書中提供給使用者。
(5)焊接接頭返修的要求
① 應分析缺陷產生的原因,提出相應的返修方案。
② 返修應編制詳細的返修工藝,經焊接責任工程師批准後才能實施。返修工藝至少應包括:缺陷產生的原因;避免再次產生缺陷的技術措施;焊接工藝引數的確定;返修焊工的指定;焊材的牌號及規格;返修工藝編制人、批准人的簽字。
③ 同一部位(指焊補的填充金屬重疊的部位)的返修次數不宜超過2次。超過2次以上的返修,應經制造單位技術總負責人批准,並應將返修的次數、部位、返修後的無損檢測結果和技術總負責人批准字樣記入壓力容器證明書的產品製造變更報告中。
④ 返修的現場記錄應詳盡,其內容至少包括坡口形式、尺寸、返修長度、焊接工藝引數(焊接電流、電弧電壓、焊接速度、預熱溫度、層間溫度、後熱溫度和保溫時間、焊材牌號及規格、焊接位置等)和施焊者及其鋼印等。
⑤ 要求焊後熱處理的壓力容器,應在熱處理前焊接返修,如在熱處理後進行焊接返修,返修後再進行熱處理。
⑥ 有抗晶間腐蝕要求的奧氏體不鏽鋼制壓力容器,返修部位仍需保證原有的抗晶間腐蝕效能。
⑦ 壓力試驗後需返修的,返修部位必須按原要求經無損檢測合格。由於焊接接頭或接管洩漏而進行返修的,或返修深度大1/2壁厚的壓力容器,還應重新進行壓力試驗。
鋼製壓力容器及其受壓元件應按GB 150的有關規定進行焊後熱處理。
2. 鋼製壓力容器(GB 150-1998)
本標準規定了鋼製壓力容器的設計、製造、檢驗和驗收要求,適用於設計壓力不大於35MPa的容器;本標準內容有:範圍、引用標準、總論、材料、內壓圓筒和內壓球殼、外壓圓筒和外壓球殼、封頭、開孔和開孔補強、法蘭、製造、檢驗和驗收及附錄(內容有材料的補充規定、指導性規定、低溫壓力容器、非圓形截面容器、焊接結構等)。
3. 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管道篇)(DL 5031-1994)
本規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行業標準,內容有總則、術語、管子、管件和管道附件及閥門的檢驗,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配製;管道安裝,管道系統的試驗和清洗以及工程驗收。本標準介紹彎管、卷管、支架製作及管道安裝技術工藝以及管道系統的試驗和清洗,同時應參閱如下標準:彎管彎曲半徑應符合設計要求,設計無規定時,彎管的最彎曲半徑應符合行業標準DL/T 515《電站彎管》;管子的切割應符合現行的DL 5007《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火力發電廠焊接篇>》的相應規範。現將總則摘錄如下,供參考。
① 本規範適用於火力發電廠和熱力網的下列管道的配製、施工及驗收。
a. 600MW及以下亞臨界引數火力發電機組的主蒸汽管道及相應的再熱蒸汽管道和主給水管道;
b. 火力發電廠範圍內的一般性汽水管道、熱力網管道和壓縮空氣管道;
c. 施工用臨時管道。
② 本規範不適用於:
a. 鑄鐵管道;
b. 鋼筋混凝土管道;
c. 有色金屬管道(鈦、銅等);
d. 非金屬管道(塑膠等);
e. 非金屬襯裡管道;
f. 複合金屬管道。
③ 下列各類管道的特殊施工及驗收,除遵守本規範技術要求外,還應按照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中有關專業篇的規定執行;
a. 汽輪機和發電機本體範圍內的各類管道;
b. 鍋爐本體範圍內的各類管道,以及煙、風、煤、燃油、燃氣和除灰系統的管道;
c. 油管道及水處理的各類管道;
d. 制氫、供氫系統的各類管道;
e. 熱工儀表管道;
f. 氧氣及乙炔管道。
④ 進口火力發電機組管道的施工及驗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體規定的部分外,應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
⑤ 電廠管道安裝工程,應由具備必要的技術力量、檢測手段和管理水平的專業隊伍承擔施工。
⑥ 電廠管道施工應按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具備下列條件方可施工;
a. 設計及其技術資料齊全,施工圖紙業經會審;
b. 電廠管道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已經編制和審批;
c. 技術交底和必要的技術培訓與考核已經完成;
d. 勞動力、材料、機具和檢測手段基本齊全;
e. 施工環境符合要求;
f. 施工用水、電氣等均可滿足施工需要。
⑦ 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製造質量及選用應符合現行國家或行業(或專業)技術標準。
⑧ 各類管子、管件及管道附件的保管,應按照現行的SDJ 68《電力基本建設火電裝置維護保管規程》及相應的補充規定進行。
⑨ 各類管道應按照設計圖紙施工,如需修改設計或採用代用材料時,必須提請設計單位按有關制度辦理。
⑩ 管道施工中的切割、焊接工作,除按照本規範中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的DL 5007《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火力發電廠焊接篇)》的相應規定。
⑾ 管道的保溫與塗漆應按照SDJ 245《電力建設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鍋爐機組篇)》的規定執行。管道的塗色應按照DL 5011《電力施工及驗收技術規範(汽輪機機組篇)》的規定執行。
⑿ 電廠管道施工的安全、環境和防火應按照現行的DL 5009.1《電力建設安全工作規程(火力發電廠部分)》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