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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940048526397

    家用汽車的話,2年一次。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從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一)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二)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四)機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五)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六)超過報廢年限的車輛不可以再過戶(買賣),但可以繼續使用;買賣的話可以先到車管所辦理該車的報廢單(登出該車的檔案),然後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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