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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318308932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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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者628569658374771
對於噪音的立法早已有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了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裝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專案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對於噪音的立法早已有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明確規定了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築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築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築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築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裝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專案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採取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