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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望未來234076

    第八十二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顯然,《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只是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程式法依據,與涉案罪名、量刑輕重毫不相干,罪名、量刑是實體法《刑法》的事情。家屬朋友基本都是第一次遇到刑事案件,產生誤解一點都不奇怪。其實,仔細看下去,《刑事拘留通知書》裡面,是載明瞭涉嫌罪名的,該罪名對應的《刑法》條文,才是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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