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條: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專案建設審批檔案;
(二)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三)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質量管理體系等資料。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在領取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建設工程有關安全施工措施的資料。《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十條: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到相應的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監督手續,簽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書》,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專案建設審批檔案;
(二)專案法人(或建設單位)與監理、設計、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或協議)副本;
(三)建設、監理、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質量管理體系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