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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凡人閒聊

    院方有責任

    我不是醫生,參考幾本書來回答。

    是藥三分毒,凡是藥都有副作用。

    所說副作用,藥品說明書或外包裝上註明:不良反應。

    比如我老伴常服用的“替米沙坦片”盒上寫的不良反應是:

    安慰劑對照的高血壓治療臨床研究表明替米沙坦的不良反應發生率為41.4%,安慰劑為43.9%,二者類似。這些不良反應是非劑量依賴性,與患者性別,年齡和種族無關(詳見說明書)

    中國有《藥品管理法》,從藥品的研製和註冊,建立藥品質量保證體系,藥品生產許可證。

    醫療機構藥事管理,進貨檢查驗收制度,保證藥品質量,用藥原則:安全有效,臨床診療指南和藥品說明書等合理用藥,對醫師處方,用藥醫囑等適應性進行稽核。

    國家實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醫療機構應主動收集藥品不良反應,詳細記錄,填寫《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

    藥品的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嚴重藥品不良反應,是指使用藥品引起以下損害情形之一的反應:

    1.導致死亡

    2.危及生命

    3.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4.導致人體傷殘或者器官的損傷5.導致住院或者住院時間延長

    6.導致其他重要醫學事件。

    藥品副作用達到嚴重藥品不良反應的程度,導致病人死亡的,院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因藥品的缺陷,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藥品上市許可人,生產者提供機構追償。

    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因診療活動引發的爭議是醫療糾紛。

    國務院有《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疑似因用藥引起的不良後果的,醫患雙方對用藥進行封存。患者死亡,醫患雙方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的48小時內屍檢。需要醫療損害鑑定的,由醫患雙方共同委託醫學會或者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發生醫療糾紛,當事人協商,調解,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賠償的,依照有關規定賠償。

  • 2 # 正義的洗衣粉

    如果確定是藥物副作用,而且是合理用藥,那就不擔責!如果是超說明書用藥,而且沒有相關指南作推薦,那就要擔責!

  • 3 # 中山市中醫院藥師劉豪

    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分析:

    我們首先確認一下,題主所說的藥物副作用,是有更準確的稱謂叫“藥物不良反應”。根據《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和監測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81號)》,藥物不良反應的法律定義為“藥品不良反應,是指合格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的有害反應”

    藥物不良反應本質上是藥物的不可改變的屬性,按這個邏輯來看,藥物不良反應帶有不可抗力的性質,已經廢除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曾經指出,一般情況下,藥品不良反應屬於“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或者“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故“不屬於醫療事故”,在法律角度看,應該屬於免責。

    這種情況下由於藥物的不良反應而導致病人死亡,醫院無需承擔責任。但這個存在著前提,就是根據《侵權責任法》,醫療機構應該對這個致死的藥物不良反應的風險做到“風險預判”、“風險告知”,“風險規避”及“風險應對”。譬如過敏是頭孢類抗生素的不良反應之一,在病人使用頭孢類抗生素時,醫療機構應知道該藥物可導致嚴重可致死的過敏反應,並告知病人,在使用該藥物過程中,應做好搶救準備(搶救的人員、搶救的裝置、搶救的藥物),並在病人出現過敏時及時進行搶救,在這種情況下,病人還是死亡的話,理論上醫院無需承擔責任(但在實際訴訟中還是多少還是需要賠點錢)。

    另一種邏輯,如果將藥物看作為商品,藥物不良反應為產品的缺陷的話,根據《侵權責任法》,當產品缺陷導致傷害乃至死亡時,被侵權人(病人及家屬)可以向生產者(廠家)以及銷售者(醫院)請求賠償。這個邏輯比上面的邏輯明顯要多賠些,情理上兩個邏輯都說得過去,主要看實際醫療訴訟中,法院採用哪個邏輯。

    還有一種情況,藥物不良反應的法律定義存在一個大前提,就是“正常用法用量”,但在實際臨床使用中,醫院用藥往往會離開這個大前提,那麼情況就複雜麻煩得多。

    例如,當成人使用喹諾酮類抗菌藥後,出現關節腫脹、驚厥等,屬於技術上無法規避的藥品反應,按上述邏輯醫院不應承擔或者只承擔少許責任,但如果病人為8歲兒童時,由於該藥說明書禁用於18歲以下,故即使該藥物反應在醫學角度仍屬於與年齡無關的藥物反應,但在法理角度,醫療機構恐怕算是攤上大麻煩。

  • 4 # 必須有點利己的普通人

    舉個例子.醫生給病人開頭孢.告之不能飲酒.病人回家後酒癮上腦.喝著小酒就著頭孢爽了一頓.這它瑪德死了活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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