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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律青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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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過客congcong
我個人覺得:在合同裡應該詳細再詳細,包括生孩子專案,畢竟是個比較耗時間的工程,影響到單位裡的工作,如果沒有在合同裡註明的孕婦.生子……專案,單位負責人會考慮到影響工作等問題把孕婦給辭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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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dasb俊昌
女性由於其特殊的生理構造導致了特殊的社會地位,尤其是生育期間,孕婦的法律權益更應該受到保護,工作單位是不可以無故辭退孕婦的。
孕婦在無特別重大過錯前提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的。依照中國《勞動合同法》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員工不能從事或不能勝任工作時,或有重大過錯時,或工作單位有裁員需要時,可能會有辭退的時候。
中國《憲法》、《婦女保護法》、《計劃生育法》、《勞動法》、《勞動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有對婦女保護的條款。特別是中國《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所以廣大女性朋友們一定要把握好法律的武器,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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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ZHenG萌萌
任何單位都不準辭退孕婦!孕婦是孕育下一代的高尚情操。本來懷孕生產孩子就很辛苦很痛苦的事情,應該受到社會關心,家人關愛,用人單位適當地給予工作照顧幹輕鬆點的活。至於孕婦的權益與有效的條例我就說不清楚,負責婦女會與工會相關人員才知道相關檔案。謝謝悟空邀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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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使用者93052616323
原則上是不能辭退的。中國《勞動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條規定,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即使出現了“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等該法第四十條規定的三種情形,也不能與處於該三期的婦女解除勞動合同。說明中國對孕婦實施特別保護,比一般的員工更多法律支援。但並非所有的情況用人單位均不能辭退孕婦。
一、試用期。
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該法第三十九明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有比較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在試用期內確實不符合錄用條件,即使是懷孕女職工,用人單位也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處於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職工經常有遲到、早退或其他違反單位規章制度行為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女職工懷孕也不在保護之列。 有些單位會把遲到幾次算作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並明確寫進了員工守則,所以準備懷孕的職工要特別注意避免“觸線”。
三、入職時隱瞞了重要個人資訊,且導致用人單位錯誤判斷。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如隱瞞了已經懷孕的事實。
四、被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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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抖嘗試
我仔細地看了關於事情經過的描述,感覺這個事情不是一個很嚴重的事情,簡單說事情的起因是你妻子因為懷孕不適經常請假,在領導的明示下,感覺還是以身體和胎兒為重向公司提出離職,而公司經過反覆後同意了你妻子提出的離職,但在工作交接中因為有很多(至少是看起來)未了事宜,所以交接手續未辦理完成,後又計劃推遲到2018年3月9日完成,但直至3月12日交接工作仍未完成,之後公司未按時支付你妻子2月份工資,並在2018年3月21日公司又給你妻子發來了“辭退函”,於是你門給公司經理以微信的形式發了一份宣告,事情經過大致應該是如此的。
透過以上的梳理,發現幾點問題。
1、女員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將其辭退。這一點之前你們應該知道,但為什麼只是領導要求請假頻率不能過高,你妻子就主動提出離職,而當時領導不批准,還是你去公司和領導協商後,領導才同意你妻子離職。你們為什麼要這樣做呢?既然知道不能辭退孕婦,那怎麼不協商申請長期病假呢?這樣做不是陷自己於不利嗎?
2、公司所說工作交接未完成,存在較大數量的工作滯留在你妻子的崗位,這個事情是否準確、真實存在?如果存在,那公司暫扣2月份工資不無道理,如果此事不準確,那為什麼你不去進行溝通呢?這不是把本來簡單的事情複雜化嗎?
3、你所說公司給你妻子發了辭退函(應該是附圖中白色的),但此函件明確標題是《工作交接告知函》,而且其中沒有任何文字註明要辭退你妻子,我想是你誤解了此函件的意思。
看到這裡你可能心情不愉快,不高興,但是以上分析和疑問是經過你的表述進行分析得出的,請你先平復一下心情,聽我給你的建議。
一、馬上去和公司進行溝通,告知公司,因為之前自己的一些誤會和對法律缺乏瞭解,處理方式欠妥,做了錯誤的決定,經反覆斟酌決定收回原來的辭職申請,並以妻子懷孕期間身體不適,無法適應工作節奏為由,與公司領導協商以長期事假或病假(按照國家關於醫療期的規定應該按照工作年限折算可休病假時間)。如果是一家正規的公司,已經為你妻子繳納了社會保險,我想公司不應該將事情做絕,會批准你們的請求。
二、不論公司是否同意你們收回辭職申請的請求,你都應該與其領導商量好一個時間,你陪同妻子一同到公司完成工作交接,不能因為你妻子休假,影響公司正常的業務,需要強調的是你只是陪同照顧你妻子,到公司要注意形象和語氣(如果公司不同意請求,你們的情緒也許不會好)。
三、在完成交接工作後,如公司不同意你們的請求,則你們就應該提起勞動仲裁的申請了,並去地區婦聯反映此事,爭取得到組織的幫助解決此事。
四、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妻子收回申請,真的到了仲裁那一步,仲裁申請的理由就可以是因為公司每天工作超過八小時,對於懷孕的妻子來說是無法承受的,由此可能對本人身體和胎兒的健康造成不良影響,也正是因為這種考慮,沒有辦法才提出辭職。申請收回辭職申請,恢復勞動關係。
五、錢不是主要的,有健康的身體就會再掙來錢,所以仲裁只是要求復工和支付2月份工資既可,估計到這一步最終會以當庭和解結束。
記住我們的目的是“安心在家養胎,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而不是錢。
比較晚了,言語不周之處,敬請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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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鈴兒響釘噹
肯定不合理啊,孕婦在懷孕期間單位是不但不可以辭退員工,還應對孕婦給出相應的照顧,比如讓孕婦提前半個小時下班,還有給平時產檢的假,我當時懷孕的時候就是每天提前半個小時下班的,產檢我一般都是星期六星期天去檢查,所以沒有給假,公司在孕婦懷孕期間辭退是不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所以不合理,除非是你自己提出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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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我是全職不是太太
首先請稍安勿躁,我是兩個孩子的媽媽,深知懷孕期間內心的敏感和脆弱。作為老公,儘量剋制自己的情緒。
任何單位都不能以懷孕為理由而辭退孕婦,反而還應該多加關照,比如調換一些特殊崗位或是合理減少工作量。
針對這件事情,我覺得首先還是跟公司方面溝通吧,因為公司方提出工作交接的問題,看看這些是否屬實,找領導面對面的心平氣和地去談,或者找人事部的領導溝通。如果公司方拒絕談判和解,那隻能走法律程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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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是為了完成生育社會使命而犧牲職業晉升機會,同是生理結構決定了女性的這一使命。辭退孕婦的用人單位是嚴重缺乏人文關懷和社會責任擔當的。
一、孕婦在無特別重大過錯前提下,用人單位是不能辭退的。
1.依照中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2.用人單位可以辭退孕的情況
跟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解除,該條款明確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 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給予了特殊的保護,用人單位不能應其的身體狀況而歧視對待。
3.用人單位解除後的法律後果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所以法律對“三期”女職工給予了特殊的保護,用人單位不能應其的身體狀況而歧視對待。 而處於“三期”的女職工也並非享有了尚方寶劍,並不是只要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就是違法解除,“三期”女職工仍需要遵守公司的相關制度。 用人單位方面,在處理與“三期”婦女的勞動關係時,也應該慎重處理,以免承擔不利後果。
二、孕婦權利保護的法律條款
婦女能頂半邊天,孕婦的權利理所應當得到法律保護。
中國《憲法》、《婦女保護法》、《計劃生育法》、《勞動法》、《勞動保護法》等法律法規都有對婦女保護的條款。
特別是中國《勞動法》第七章
第五十八條 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