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稽核。經稽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稽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稽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根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辦法》 第八條 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技術部門組織本單位施工技術、安全、質量等部門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稽核。經稽核合格的,由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及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不需專家論證的專項方案,經施工單位稽核合格後報監理單位,由專案總監理工程師稽核簽字。 第九條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方案應當由施工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專項方案,並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專案總監理工程師、建設單位專案負責人簽字後,方可組織實施。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相關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