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中資企業到寮國投資的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1. 中國企業到寮國投資開辦企業須事先徵求駐寮國使館經商處的意見。
2. 駐寮國使館經商處受理和回覆下列意見函:地方企業須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徵求意見函;中央企業可直接發出徵求意見函;尚未與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由其主管部門發出的徵求意見函;商務部在必要時發出的徵求意見函。我駐寮國使館經商處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徵求意見函起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覆。
3. 駐老使館經商處在接待企業或公司人員來訪時,給予多方面建議,投資專案由企業自行決定。
4. 中國企業到寮國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上、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5. 擬在寮國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勘探、開採、加工等經濟活動的,需在準備階段向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辦理備案手續。
6. 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寮國註冊後,應將註冊檔案報商務部備案,併到我駐老使館經商處報到登記。
為了規範中資企業到寮國投資的行為,特制定本規定:
1. 中國企業到寮國投資開辦企業須事先徵求駐寮國使館經商處的意見。
2. 駐寮國使館經商處受理和回覆下列意見函:地方企業須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發出的徵求意見函;中央企業可直接發出徵求意見函;尚未與主管部門脫鉤的企業由其主管部門發出的徵求意見函;商務部在必要時發出的徵求意見函。我駐寮國使館經商處自收到符合規定的徵求意見函起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回覆。
3. 駐老使館經商處在接待企業或公司人員來訪時,給予多方面建議,投資專案由企業自行決定。
4. 中國企業到寮國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上、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5. 擬在寮國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勘探、開採、加工等經濟活動的,需在準備階段向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辦理備案手續。
6. 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寮國註冊後,應將註冊檔案報商務部備案,併到我駐老使館經商處報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