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強制法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行政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擴大查封、扣押、凍結範圍的; (二)使用或者損毀查封、扣押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四)在凍結存款、匯款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凍結的。 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的存款、匯款以及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的款項,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據為己有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