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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35004975032

    西周時民事法律有所發展,出現了買賣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等。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質劑寫在竹簡上,將之分為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半,即“同而別之”。根據《周禮·天官·小宰》:“聽賣買以質劑。”《地官·質人》記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意思是大的買賣用質,質是較長的契券,從形式上講是用較長的竹簡書寫,如買賣奴隸、牛馬;小的買賣用劑,劑是較短的契券,用較短的竹簡製成,一般用於較小的買賣,如:買賣兵器或珍異。當時的質劑都是官方製作,即由市場管理人員“質人”製作,說明當時官方已經對市場貿易加以干預。 借貸契約:《周禮·天官·小宰》:“聽稱責以傅別。”傅別,就是關於借貸方面的契約。形式也是在竹簡上寫字,然後一分為二,借貸雙方各執一半。竹簡中的文字是半文。傅別平時是借貸關係成立的依據,一旦發生糾紛又是訴訟的證據。《周禮·天官·小宰》:“凡以財獄訟者,正之以傅別、約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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