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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遼河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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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這事兒簡單說,當歸原所在地村民即承包人,一般是乙方,農村土地從合約形式講,村委會是甲方,承包人即村民個人(家庭)為乙方。
所問租得土地改做它用,首先,如是基本農田,不論是誰,無權私下改變土地用途,這在民法典等法上有規定。
所講租得土地,不知與誰簽訂租地合同,是村民,還是村委會,或是其它部門。
補償款,不是說想給誰就給誰,在農村土地徵收,收用關係上具體操做,執行到兌現補償款有具體條條杆杆,從細說政策有明確規定。
所問,只問補償款歸誰,當個案不同,處理落實中多有不同,這位網民對此問題應到所在地律所,司法所去諮詢一下。
近年類似問題十分多見,不少人私不了,上法院討說找公道。
建議你找一有法務工作經驗的人或許對你有一定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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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實惠2019
徵收土地範圍內農作物,魚塘,墳墓,搭建物按國家補償標準資金歸個人所有(青苗一次性補償每畝六千元),墳墓一穴是一千五百元移位費(政府另外規劃墓地),魚塘補償私下談。
首先國家徵地補償,要看土地承包正式手續,也就是土地承包合同上名子是誰,還要村委會土分配承包臺帳名子相符於承包合同名子,是誰就給誰。你租地肯定沒有些手續,地是租,不是你買的。
國家政策允許只要不屬國家基本保護農田,個人承包土地可以臨時改用養殖業,但不得建永久性建築。
首先你建魚塘不違規,土地補償不會給你,承土地建魚塘肯定不是一兩年合同,你可獲得反還承包費。對於包賠投資損失費難度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