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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838120191101

    最終,法院判決事故損失由張某與王某共同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發現,轉租人張某作為出租人允許原告私自鋪設電線,並提供分電錶,在電線鋪設完畢後,也未要求原告對線路安全進行檢測,負有管理不能的責任,應承擔責任。原告作為承租人,私自鋪設電線並且在電線鋪設完畢後未對電線安全進行檢測,在該起事故中存在主要過錯,承擔主要責任。而房東李某並不知情,且在該起事故中並無過錯,不承擔責任。

    生活中,出租人將房屋租給承租人後,承租人將房屋轉租的情況很常見。

      那到底房屋轉租後發生責任誰來承擔?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由此可知,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後可將房屋轉租給第三人,此時,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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