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工操作證屬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需要經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培 訓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三章 考核和發證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填寫考核申請表,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當地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單位收到考核申請後,應在60日內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經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製作,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
起重工操作證屬於《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需要經培訓考核,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 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章 培 訓 第五條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 第三章 考核和發證 第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分為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考核。具體考核內容按照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制定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參加特種作業安全操作資格考核的人員,應當填寫考核申請表,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用人單位向當地負責特種作業人員考核的單位提出申請。 考核單位收到考核申請後,應在60日內組織考核。經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經考核不合格的,允許補考1次。 第十四條 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製作,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其委託的地、市級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