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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安和權

    涉及到幾個問題,都是當下比較常見的突出問題,分別解釋一下。

    公司以取消崗位為由,強制要求調崗降薪是否正當?關於調崗的事由

    公司是否可以調崗,取決於《勞動合同》以及經過民主程式的公司規章制度(員工手冊)是否有相應的明確規定,如果有調崗之相關規定,公司是有權以取消原崗位為由,作出調崗決定的。

    此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相關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相關工作,公司可以調整崗位。

    調崗是否要降薪?

    無論是公司依據內部管理制度作出的調崗決定,或者出現了《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因勞動者不能勝任相關工作,公司予以調崗的決定,在一般情況下,公司都不能做出降薪的決定。

    就目前北京的司法實踐來看,一般來講,公司做出首次調崗決定的同時不得降薪,但為了平衡勞動雙方利益,公司因勞動者的原因,確有理由再次作出調崗決定時,可以視情降薪。

    員工是否有權拒絕公司作出的調崗決定?是否可以要求賠償?

    員工無權拒絕公司依據上述兩個事由作出的調崗決定。此時勞動關係尚未解除,因此無法要求賠償。

    面對公司調崗降薪的決定,員工最好的做法是:

    其次,向公司明確書面表示不同意降薪,要求公司按照元原工資標準和數額髮放新崗位工資。

    最後,針對公司拒不按照原工資標準發放工資的情形,員工可以提請勞動仲裁,要求按照原標準補發工資。

    因為疫情關係在家辦公,是否可以要求補發全額工資?

    情形一:要看在家辦公是否具備遠端辦公的條件。如具備,且公司未與員工就降薪提前協商一致的前提下,是可以要求補發全額工資的。

    情形二:要看公司的經營狀況。如果公司停產停業,按照《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11條規定,員工待崗期間,公司應發給員工最低生活費。但是,待崗首月必須按照全額工資發放。這是北京的做法,你的座標在福州,可以查詢當地相關規定,為自己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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