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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538035845626

    民族鄉鎮不享有自治權

    中國少數民族分佈上處於大雜居、小聚居的狀況,有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因區域太小、人口太少,事實上不可能行使自治權,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設立自治機關。為此,根據憲法的有關原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內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這就是說,在民族自治地方內,不夠建立自治地方條件的、相當於鄉一級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鄉。但是根據憲法第三十條還規定中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三級,而民族鄉的行政地位則在縣(包括自治縣)一級之下。同時,憲法第三十條還規定:“縣、自治縣可分為鄉、民族鄉、鎮。”因此,民族鄉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而是縣以下的基層行政區域。但是民族鄉又不同於一般的鄉,憲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因此,民族鄉雖然不是一級民族自治地方,但卻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一種重要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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