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建立有效的國家田徑隊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迅速提高中國田徑運動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確定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人選,是按運動員的成績和教練員的專業水平及工作實績,本著確保優勢專案、兼顧後進專案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三條 國家田徑隊運動員的選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
(二)遵紀守法,遵守運動員守則。
(三)運動成績達到以下規定標準:
1、上一年度取得奧運會和世界田徑錦標賽前8名者。
2、上一年度取得亞運會冠軍者。
3、上一年度在全國以上的比賽中創亞洲以上紀錄者。
4、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20名者。
5、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30名者,每項擇優選5人。
6、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40名者,每項擇優選4人。
7、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50名者,每項擇優選2人。
8、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70名者,每項擇優選1人。
9、 沒有達到上述(1)——(8)項標準的專案,如該專案水平最高者的成績高於上一年全國最高成績,擇優入選 1 人。
10、以上(1)——(9)項適用於奧運會專案,不包括接力專案。
11、非奧運會專案,進入世界排名前20名者,擇優入選 2 人。
運動員入選國家田徑隊的成績以國際、國內大賽為準。
第四條 如運動員成績達到下一年入選國家隊的標準,但其下一年因故不能堅持正常訓練,則不入選為國家田徑隊隊員。
如查出運動員服用違禁藥物,取消國家隊隊員資格,並按田徑競賽規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條 為建立有效的國家田徑隊管理制度,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迅速提高中國田徑運動水平,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確定國家田徑隊教練員、運動員人選,是按運動員的成績和教練員的專業水平及工作實績,本著確保優勢專案、兼顧後進專案的原則擇優錄取。
第三條 國家田徑隊運動員的選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
(二)遵紀守法,遵守運動員守則。
(三)運動成績達到以下規定標準:
1、上一年度取得奧運會和世界田徑錦標賽前8名者。
2、上一年度取得亞運會冠軍者。
3、上一年度在全國以上的比賽中創亞洲以上紀錄者。
4、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20名者。
5、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30名者,每項擇優選5人。
6、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40名者,每項擇優選4人。
7、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50名者,每項擇優選2人。
8、上一年度運動成績進入前一年世界排名前70名者,每項擇優選1人。
9、 沒有達到上述(1)——(8)項標準的專案,如該專案水平最高者的成績高於上一年全國最高成績,擇優入選 1 人。
10、以上(1)——(9)項適用於奧運會專案,不包括接力專案。
11、非奧運會專案,進入世界排名前20名者,擇優入選 2 人。
運動員入選國家田徑隊的成績以國際、國內大賽為準。
第四條 如運動員成績達到下一年入選國家隊的標準,但其下一年因故不能堅持正常訓練,則不入選為國家田徑隊隊員。
如查出運動員服用違禁藥物,取消國家隊隊員資格,並按田徑競賽規則的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