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規定表明,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是無法改變的客觀事實,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是法定的,不允許任何人隨意更改。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子女出生時即產生,除以收養關係成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可以依法解除外,生父母與子女是不能隨意解除父母子女關係的。#####如果子女確實不孝順不盡贍養義務,父母可以在遺囑中排除該子女的繼承權,併合法處分自己的財產排除該子女使用自己的財產。子女在成年以後,除非該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就不存在撫養義務,只有子女存在贍養的義務。所以,是否解除關係並不影響民事關係。
中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婚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法律規定表明,父母子女的血緣關係是無法改變的客觀事實,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是法定的,不允許任何人隨意更改。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子女出生時即產生,除以收養關係成立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可以依法解除外,生父母與子女是不能隨意解除父母子女關係的。#####如果子女確實不孝順不盡贍養義務,父母可以在遺囑中排除該子女的繼承權,併合法處分自己的財產排除該子女使用自己的財產。子女在成年以後,除非該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父母就不存在撫養義務,只有子女存在贍養的義務。所以,是否解除關係並不影響民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