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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飄飄似沙鷗

    首先答案是能。

    2020年6月3日,證監會發布了《中國證監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旨在建立轉板上市機制,規範轉板上市行為,統籌協調不同上市路徑的制度規則,做好監管銜接,《意見》指出,符合條件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意見》主要內容有:

    1、基本原則

    市場導向、統籌兼顧、試點先行、防控風險;

    2、主要制度安排

    對轉入板塊範圍、轉板上市條件、轉板上市程式、轉板上市保薦、股份限售安排等方面作出原則性規定;

    3、監管安排

    嚴格轉板上市稽核、明確轉板上市銜接、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強交易所稽核工作監督、強化責任追究。明確了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相關中介機構等各方責任,對於轉板上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一、轉板條件

    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二、轉板程式

    轉板上市屬於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稽核並作出決定。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可提出轉板上市申請,交易所稽核並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新三板終止掛牌並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同時,交易所可以根據需要,在上市條件中對股東人數、持股比例、市值及流動性等提出要求。轉板上市由交易所依據上市規則稽核並作出決定。

    此項政策將大大改善近幾年新三板市場的低迷狀況。

    三、精選層掛牌標準

    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可以申請公開發行並進入精選層,需要滿足下列四套標準之一:

    標準一:針對已有穩定高效盈利模式的盈利型公司:市值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淨利潤均不低於1500萬元且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8%,或者最近一年淨利潤不低於2500萬元且加權平均淨資產收益率不低於8%;

    標準二:針對盈利模式清晰,業務快速發展的成長型公司:市值不低於4億元,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平均不低於1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最近一年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淨額為正;

    標準三:針對具有一定研發能力且研發成果已初步實現業務收入的研發型企業:市值不低於8億元,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2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佔最近兩年營業收入合計比例不低於8%;

    標準四:針對市場認可度高、研發創新能力強的創新型企業:市值不低於15億元,最近兩年研發投入合計不低於5000萬元。

  • 2 # 約取理財

    《指導意見》明確,符合條件的掛牌公司可申請轉板到科創板或創業板上市。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還應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同時,轉板上市由交易所依據上市規則稽核並作出決定;掛牌公司申請轉板上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上市保薦人;在股份限售方面,不僅要遵守法律

  • 3 # 小川點金

    6月3日,據證監會網站訊息,為建立轉板上市機制,規範轉板上市行為,統籌協調不同上市路徑的制度規則,做好監管銜接,證監會發布《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基本原則。建立轉板上市機制將堅持市場導向、統籌兼顧、試點先行、防控風險的原則。二是主要制度安排。對轉入板塊的範圍、轉板上市條件、程式、保薦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項作出原則性規定。三是監管安排。明確證券交易所、全國股轉公司、中介機構等有關各方的責任。對轉板上市中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嚴肅查處。上交所、深交所、全國股轉公司、中國結算等將依據《指導意見》制定或修訂業務規則,進一步明確細化各項具體制度安排。

    《指導意見》明確轉板主要制度:

    (一)轉入板塊範圍。試點期間,符合條件的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申請轉板至上交所科創板或深交所創業板上市。

    (二)轉板上市條件。申請轉板上市的企業應當為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且在精選層連續掛牌一年以上。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應當符合轉入板塊的上市條件。轉板上市條件應當與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據監管需要提出差異化要求。

    (三)轉板上市程式。轉板上市屬於股票交易場所的變更,不涉及股票公開發行,依法無需經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註冊,由上交所、深交所依據上市規則進行稽核並作出決定。轉板上市程式主要包括:企業履行內部決策程式後提出轉板上市申請,交易所稽核並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決定,企業在新三板終止掛牌並在上交所或深交所上市交易。

    (四)轉板上市保薦。提出轉板上市申請的新三板掛牌公司,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聘請證券公司擔任上市保薦人。鑑於新三板精選層掛牌公司在公開發行時已經保薦機構核查,並在進入精選層後有持續督導,對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保薦要求和程式可以適當調整完善。

    (五)股份限售安排。新三板掛牌公司轉板上市的,股份限售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交易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在計算掛牌公司轉板上市後的股份限售期時,原則上可以扣除在精選層已經限售的時間。上交所、深交所對轉板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監高等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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