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未明確列明保安的權利,但對許可權有所界定。 一、保安許可權 條例明確,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資訊等。 二、保安職責 《條例》規定,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服務管理條例》未明確列明保安的權利,但對許可權有所界定。 一、保安許可權 條例明確,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阻礙依法執行公務;參與追索債務、採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處置糾紛;刪改或者擴散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影像資料、報警記錄;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洩露在保安服務中獲知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資訊等。 二、保安職責 《條例》規定,在保安服務中,為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驗出入服務區域的人員的證件,登記出入的車輛和物品; (二)在服務區域內進行巡邏、守護、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對人員及其所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 (四)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可以根據任務需要設立臨時隔離區,但應當儘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