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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改制新建企業接受原單位固定資產無發票,按評估淨值入帳,計提的折舊能否稅前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077號)規定:四,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賬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050號)規定: 三,企業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077號)第四條的規定,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賬面價值並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賬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併附送主管稅務機關稽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透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專案,費用專案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專案,均額在以後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專案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准。調整辦法一經批准確定後,不得更改。因此,增值部分應該增加固定資產價值,增值部分的折舊和推銷不可以在稅前扣除,折舊年限應該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相關規定,按照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年限等綜合因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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